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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13C-070: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玩具类产品
目 录
1 1
2 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 1
2.1认证模式 1
2.2 获证条件 1
3 认证基本环节 1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
4.1 认证的申请 1
4.2 型式试验 3
4.3 符合性声明 4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
4.5获证后的监督 5
5 关于ODM模式认证的特殊规定 8
6 认证证书 8
6.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8
6.2 认证变更 9
6.3 认证范围的扩大 9
6.4 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注销和撤销 10
7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10
7.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0
7.2 加施方式和位置 10
8 收费 10
9 相关文件 10
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2
1 适用产品范围
2 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
2.1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符合性声明)+获证后监督
注:若发生认证证书被撤销或因获证产品质量问题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原持证人再次申请认证,或委托人提交的资料需要现场核实时,认证机构可先行实施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并可采取抽样方式进行产品检测(参照4.5..2进行)。
2.2 获证条件
1)产品符合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
3)企业(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向认证机构提交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的符合性声明。
注:以贴牌方式(ODM)生产获得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得将认证结果作为其它生产厂申请认证的依据。
3 认证基本环节
认证的申请
型式试验(符合性声明)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申请
4.1.1 认证单元的划分
委托人应按单元进行申请,认证机构按单元批准证书。同一委托人、同一制造商、同一生产厂生产,且符合下表中产品单元划分原则的一个或一族产品视为同一单元。具体产品单元划分原则见下表:4.1.2 申请认证时需提交的认证委托人按认证申请单元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并提交以下:
1)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注册或合法登记的证明资料。
2)生产厂概况
a)生产厂一般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
b)生产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
c)生产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
d)生产厂满足《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质量管理文件(通常在初次申请认证和/或质量管理文件发生换版/重大变更时需提交)及组织机构图。
3)产品有关信息
产品有关信息通常包括下表中与申请认证产品适用的相关内容。4)足以识别所有认证产品主要特性的照片或图片。
5)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清单清单中应说明其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包括:
6)委托人为销售商、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7)委托人委托他人办理认证时,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有关认证、检测、检查和监督等事项的委托书或合同。申请认证时,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所签订的委托书或合同副本。
8)指定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送样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后,委托人负责向检测机构提供认证产品的样品并应确保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每一认证单元均应送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必要时,需送样进行差异试验。
4.2.2 样品数量
同一认证单元主检样品送样/抽样3只。需要时同一单元中覆盖的其他型号产品应做差异试验,具体差异试验的样品由检测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送样/抽样数量,通常,每个需做差异试验的样品抽样最多不超过2只。
4.2.3 检测标准
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4.2.4 检测项目
产品检测项目包括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全部适用项目。
4.2.5 样品的整改
型式试验检测若发生不合格,应在限期内整改,最长整改时限不超过3个月。如期完成整改后,委托人应重新送样至原承检检测机构复检。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检测机构出具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连同产品整改过程中的有关信息报认证机构进行止认证处置。
4.2.6 检测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完成后,主检产品由检测机构封存至少1年,其它样品按委托人要求处置。相关数据、样品图片等资料存于检测记录中,应确保检测样品的可追溯性。
检测机构负责将检测报告及时寄送认证机构。
4.3 符合性声明
型式试验合格后,企业(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标准要求、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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