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地税部门行政执法问题分析【参考】.docVIP

基层地税部门行政执法问题分析【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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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地税部门行政执法问题分析 《基层地税部门行政执法问题分析》课题组 内容摘要:深入分析基层地税部门行政执法问题,全面研究基层地税部门行政执法对策,是地税部门践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本文从我省基层地税部门行政执法实践入手,分析了基层地税部门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了具体对策,为下一步提升基层地税部门行政执法水平,深入推进法治地税建设提供了重要理论参考。 一、行政执法的基本概念 (一)行政执法概念和特征 1、行政执法的概念 关于行政执法,目前我国法律界对其具体含义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主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也就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全部活动。它包括全部的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所有活动,行政决策行为、行政立法行为以及执行法律和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行为都属于行政执法。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行为,既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但一般仅指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和特定的行政事务采取措施并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 第四种观点认为,行政执法的含义因其使用的场合不同而相互区别。其一,从现代行政的的性质和功能来看,行政执法即等于“行政”。其二,从行政权的不同内容来看,行政执法是“三权分立”中的一种权力。其三,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特定方式来看,如许可、审批、征收、给付、确认、裁决、检查、奖励、处罚、强制等。 从以上的观点可以看出,法律界对行政执法的理解既有分歧,也有共识。他们的共识在于,一是认识到行政执法的执行性,它与行政立法的创制性和行政司法的适用性有明显区别;二是认识到行政执法时行政主体执行法律的行为,它要求做出行政行为时,必须要有法律依据。 对此,我们倾向于第三种观点。我们认为,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而行政执法机关则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行政执法的特征 与行政立法、行政司法相比较,行政执法有其固有的特征,概括起来,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定性。指行政执法的主体“法定”且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执行法律。行政执法的主体有两种,一种是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另一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依法成立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除此之外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均不能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二是广泛性。指行政执法内容和对象的广泛性。内容上,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方面;对象上,我国境内所有公民、法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方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均属于行政执法相对人范围。 三是主动性。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虽是双方关系,但一般以行政主体单方意思表示为特点,具有主动性。它必须是依职权自觉地采取行动,主动而不是被动地进行行政执法,否则,就可能失职或是玩忽职守。当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主动性,必须是依法的主动;没有法律依据,则不得主动。 四是强制性。行政执法是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是贯彻、执行国家意志的手段,因而它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拘束力和法律规范的执行力,它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时,就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以保证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 五是裁量性。任何法律都不能对所有执法事项进行完全性描述,为了确保行政效率,因此赋予行政执法主体在具体执法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原则,在一定范围内作出具体判断的裁量权力。这种权力不是绝对的,而是要受到程序控制和合法性审查等因素的制约。例如基层地税部门针对具体纳税人作出的征与不征、罚与不罚、罚多于罚少等决定的具体行为。 六是程序性。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无论在实体还是程序上都应受到法律制约,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的一切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必须都要合法。所以,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准则,包括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次序、时限等内容,是由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正而民主的程序。 (二)地税部门行政执法的种类 地税部门行政执法的种类主要有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四种: 1、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主要是指地税部门对税收的征收管理活动,兼有部分拥有执法主体资格的规费的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征收是基层地税部门行政执法的中心环节和主要内容。它是税务机关行使征税权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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