痕迹检验专业【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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痕迹检验 第一章 痕迹检验概述 学习目的和要求:熟悉痕迹的概念、种类和形成机理等基本理论,掌握痕迹检验的方法及检验鉴定的程序,理解痕检检验中的同一认定理论。 第一节 痕迹的概念与分类 一、痕迹的概念 痕迹是指事物运动所遗留下来的印象或迹象,刑事侦查学科领域所研究的是同犯罪事件相关联的痕迹,它包括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 (一) 广义痕迹:指由犯罪行为引起的一切宏观和微观的环境与物质的变化。人们依据这种变化的事实以及客观物质内在的因果联系,可以分析和再现犯罪的情景和过程。广义的痕迹包括:犯罪现场上原有物品和物质的所有变化、变动现象;犯罪现场上遗留的与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外来物;在犯罪过程中,由于物体相互接触,使某些物体在另一些物体上形成的反映形象;其他能揭示犯罪活动情节的物质或现象。广义痕迹可以提供研究犯罪实施过程,分析案件性质的材料,或提供进行检验鉴定的物质基础,它涉及整个刑事科学技术。而痕迹检验涉及的仅是其中的一部分——狭义痕迹。 (二) 狭义痕迹:指两个客体在相互接触作用过程中形成并保留下来的反映形象。这个反映形象所反映的内涵,既可能是留痕客体的外部形态结构;也可能是留痕客体作用力特性的形态化;还可能是痕迹的承载客体自身固有的形态与结构特性(整体分离痕迹)。痕迹检验中常把狭义痕迹简称为痕迹。检验这种痕迹可以解决同一认定问题——即现场犯罪痕迹是何人,何物所留的问题。 二、痕迹的四个基本特性 (一) 具有存在的普遍性。 (二) 具有物质的客观性。 (三) 具有同犯罪行为密切的关联性。 (四) 具有明显的直观性。 三、痕迹对于侦查工作的意义 (一) 判断犯罪的实施过程及具体情节。 (二) 提供侦查方向、线索,划定范围。 (三) 可以为串并案件提供可靠依据。 (四) 证明犯罪事实、揭露犯罪人的重要证据。 (五) 痕迹可以建档储存,为侦破现行案件提供查询线索和证据资料。 四、痕迹形成的基本要素 立体痕迹的形成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造型客体、承受客体、作用力。平面痕迹的形成必须具备四个基本要素:造型客体、承受客体、作用力、中介质。 (一) 造痕客体。亦称造痕体、造型客体,是指两个客体相互接触、作用并形成痕迹的过程中,在其它物体表面留下自身表面结构形态特征的物体。即形成痕迹的主体。造型客体可以是人体的局部,也可以是物体。造型客体本身的形状、体积、硬度、弹塑性及分泌、吸附能力,可直接影响到反映形象痕迹的特征反映。 (二) 承痕客体。亦称承痕体、承受客体,是在痕迹形成时反映造痕客体特性并承载痕迹形象的客体。即形成痕迹的被动体。承痕客体的密度、硬度、塑性、表面光洁度、表面干湿度等也会影响到客体对造痕客体外表形象特征的反映程度。 (三) 作用力。指加载于承痕客体的载荷。作用力使造痕客体与承受客体在接触中产生相互作用,这种作用或改变了物体的运动状态,或改变了物体的局部形状,形成痕迹。作用力的大小、方向和角度以及作用力的分布面积与作用方式等因素都会对痕迹的形态和特征反映产生影响。 (四)介质。又称中介质,是形成平面痕迹的必需物质。平面痕迹是造型客体与承受客体在接触过程中,附着其表面的一些物质发生转移,从而形成痕迹。中介质在造痕体与承痕体之间转移的方向决定了平面痕迹加层、减层性质。中介质本身的物质成分、密度、粘度、色调等直接影响痕迹的形成及特征反映。 五、痕迹的分类 (一) 依据痕迹的自身表现形式分类 1.立体痕迹与平面痕迹 立体痕迹:在外力的作用下,造痕客体破坏承痕客体的表面结构,在该接触范围内出现塑性形变而形成的痕迹。 平面痕迹:在造痕客体作用于承痕客体时,并不破坏承痕体的表面结构,而是在接触面上发生介质的转移而形成的痕迹。平面痕迹根据介质转移的方向又分为平面加层痕迹和平面减层痕迹。 2.显在痕迹与潜在痕迹 显在痕迹——不需借助其他方法和仪器,直接凭肉眼可以观察到的痕迹。如立体痕迹、与承受客体有明显反差的平面痕迹。 潜在痕迹——无法凭肉眼直接观察到,必须借助于仪器或特殊方法予以显现才能看到的痕迹。如无色汗液手印。 3.静态痕迹与动态痕迹 静态痕迹:造痕客体与承痕客体在接触作用过程中,接触部位不发生相对位移,痕迹直接反映造痕体局部原有形态的特点。 动态痕迹:造痕客体与承痕客体在接触作用过程中,接触部位发生相对位移(滑动) ,造痕体表面的点状特征滑动成线状反映,故又称“线状痕迹”。 (二) 依据造痕客体的类别分类 1.人体痕迹。或称人的痕迹,由人体的某个部位留下的痕迹,如手印、赤足迹。 2.物体痕迹。或称械具痕迹,由某个物体局部留下的痕迹,如工具痕迹、枪弹痕迹。 (三) 依据痕迹特征所反映的内涵分类 1.外部形象痕迹。痕迹特征反映的是造痕客体局部的外表形态结构特点。 2.动作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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