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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二、国际法的名称及其演变1.国际法学之父——格老秀斯。2.“国际法”之词源。 万民法→International Law→万国公法→国际(公)法。 胡果·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国际法学之父”。出生于/wiki/%E8%8D%B7%E8%98%AD荷兰,亦为/wiki/%E5%9C%8B%E9%9A%9B%E6%B3%95国际法及/wiki/%E6%B5%B7%E6%B4%8B%E6%B3%95海洋法鼻祖,其《/w/index.php?title=%E6%B5%B7%E6%B4%8B%E8%87%AA%E7%94%B1%E8%AB%96action=editredlink=1海洋自由论》主张/wiki/%E5%85%AC%E6%B5%B7公海是可以自由/wiki/%E8%88%AA%E6%B5%B7航行的,为当时新兴的/w/index.php?title=%E6%B5%B7%E6%AC%8Aaction=editredlink=1海权国家如/wiki/%E8%8D%B7%E8%98%AD荷兰、/wiki/%E8%8B%B1%E5%9C%8B英国提供了相关/w/index.php?title=%E6%B3%95%E5%BE%8B%E5%8E%9F%E5%88%99action=editredlink=1法律原则的基础,以突破当时/wiki/%E8%A5%BF%E7%8F%AD%E7%89%99西班牙和对海洋贸易的/wiki/%E5%A3%9F%E6%96%B7垄断,并反对/wiki/%E7%82%AE%E8%88%B0%E5%A4%96%E4%BA%A4炮舰外交。三、国际法的社会基础 “有社会就有法”1.独立国家及由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的社会基础。2.国际社会的组织化趋势强化了国际法的地位。 “相信组织,通过组织解决问题”3.国家间的共同利益是形成国际关系的纽带,国际法是协调各种国家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4.有什么样的国际社会现实,就有什么样的国际法。5.平等互利有利于国际法的发展,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是国际法的死敌。四、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法律吗?1.关于国际法的法律性的分歧。 否定说和肯定说2.国际法是法律。 什么是法律?社会-规则-遵守和有拘束力3.国际法有拘束力的证明。各国通常宣示遵守国际法,实践中遵守。各国缔结国际协议,接受其中的权利和义务。国际法有制裁的规则。…… 4.国家为什么要遵守国际法?相互主义的作用。 互尊主权和领土完整;平等互利;和平共处。遵守国际法符合国家的利益。 或多或少反映各国利益;共同的最高利益。伙伴间的监督。 “无赖国家、流氓国家”跨界交流的客观需要。 交往、全球化:“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强制执行力。 自卫、集体安全机制、国际刑事法院。五、国际法的特征 与国内法相比较,国际法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主要是国家。 2.主要根据国家间的协议而达成。 3.强制力较弱。 4.渊源主要是条约和习惯。 5.效力范围及于国际社会。 6.反映国家间的协调意志。 7.是国家之间而非之上的法律。总之,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具有原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1)不集中。无统一的制定和执行机关,各国经常自行其是。 (2)不充实。国际法上有关国家的权利义务一般需要国内法加以补充。 (3)自助原则。国家往往是其应遵守的法律规则的执行者和解释者。 国际法的这种原始性是由国际社会的现实所决定的。被人格化的国家有渴望“自由”的一面,也有寻求“合群”的一面,因为合群,各国有承认、遵守国际秩序的意愿,但由于利己,又经常反抗这种秩序的约束。六、国际法的效力根据1. 自然法学派 否认存在任何实在的国际法,认为一切国际法规则都只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就是自然法。提出人类的良知、理性、人类的法律意识等一些抽象的自然法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评价:约束王权、神权;理想、天上。2. 实在法学派 完全抛弃自然法,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由于国家的承认;国际法规则需要用归纳的方法从国际交往史上去推求;“公认”是国际法的唯一基础。 评价:现实、人间;恶法亦法。 3.格老秀斯学派 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主要是自然法,其次是协定。这个学派承认协定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之一,同时认为“人类理性”也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4.新自然法学派 (1)社会连带法学派 认为一切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这一社会事实,通过人类法律良知,社会规则实现为法律规则,而对社会的个人具有强制性。 (2)规范法学派 反对国家主权观念,否认国家意志创造法律之说;认为一切法律规则的效力都出自上一级法律,最后溯源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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