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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职责、法规与管理
第一章 船长职责
第一节 船长的法定职责与基本职责
一、船长的法定职责
船长是船上的一种特殊职务,其法律地位不同于一般船员,因此,各国法律均赋予船长一定的权利和职责。
船长的法定职责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1)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职责;
2)惩罚犯罪的职责;
3)自然人的出生与死亡的公证职责;
4)紧急情况下采取非常措施的应急职责;
5)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代理职责。
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船长有下列法定职责:
1)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
2)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文件、邮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
3)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4)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不是船史簿),并在两名证人参加下制作证明书。
5)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可以作出弃船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弃船时,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记、轮机日记、油类记录薄、无线电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6)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
7)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
8)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有义务尽力救助海上人命。
9)船舶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碰撞船舶的船长应尽可能将其船舶名称、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对方。
二、船长的基本职责
船长作为船舶的最高领导者和行政负责人,有下列基本职责:
1)对船舶安全、货物安全、人员安全以及防止水域环境污染负领导责任;有权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与经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证船、货、人员的安全,以及防止水域环境受到污染,防止船舶受到保安威胁。在处理海上交通安全、防治污染和保安等方面,具有独立的判断和决策权,但在行使独立决策权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水域环境。
2)熟悉并严格遵守有关国际公约以及国内强制性法律、法规,执行IMO、主管机关、船级社、行业组织推荐的规则、标准和指南,遵守港口国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有关主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3)严格遵守MARPOL公约以及地区性或港口国防止船舶污染的特殊规定,制定本船的具体防污染措施,经常检查和督促全体船员认真执行。
4)执行船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履行船舶安全管理职责;在任何需要的时候,请求公司提供必要的岸基支持。
5)保证船舶适航、货舱适货、船员适任;保证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以及正常值班;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资料。
6)严格贯彻执行船舶各项管理制度,督促船员自觉遵守有关组织纪律、劳动纪律、涉外纪律和海关规定,维护船舶良好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7)定期召开船务会议,布置、检查和解决与安全生产以及行政管理有关的事项。经常督促全体船员严格执行岗位职责。经常检查各部门对船舶各项生产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8)熟悉货物运输合同以及航运惯例;审批大副编制的货物配载计划;拒装违反运输规定的货物;正确签发提单;根据需要,签订救助合同,宣布共同海损,提交海事声明或海事报告等;严格履行租约规定。
9)严格审核和签署港口使费以及其他各种费用单证,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船舶营运效益。
10)熟悉船舶应急计划并保证其有效实施。履行海上救助人命的法定义务;船舶发生事故或险情,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接受公司指导;负责组织、指挥船舶各种应急;当船上的人命以及船货等遇险时,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时,按规定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事故的调查处理。
11)审核并签署船舶应急部署表;认真审阅并签署航海日志、无线电日志、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垃圾记录簿、压载水管理记录簿等法定记录;监督航海日志、无线电日志和车钟记录簿等的正确记载;认真填写并妥善保管船史簿。
12)组织本船船员进行日常训练并对其进行考核,在本船船员的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对船员职务提升、考核、任免等事项提出建议。
13)负责保管船舶公章、重要文件与资料以及船舶现金;负责保管船舶证书、其他专项证书以及船员适任证书,经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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