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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刑事类案件主要证据规格参考范例
故意杀人案证据规格
(一)主要证据及取证方法
1、受案单位出具案件来源情况说明,工作中发现的应写明具体发现情况(如盘问、检查、供述或检举等);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应写明何时、何地、何人报、何部门接,所报内容及采取的措施。
2、投案记录,本人投案或以其他方式投案的均应详细登记,并就投案情况写出说明。
3、报案记录,接受单位的报警记录应记清发案时间、详细地点、简要案情、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报案人自然情况及与被害人关系等,报案人所了解的有关嫌疑人情况。填写受案人姓名、时间、地点、处置情况和处理意见。
4、举报、控告记录及其信件,视听资料等。
5、有关单位移送的案件,依法办理接收手续。
6、证人证言方面,现场走访发现人、目睹人、周围知情人、被害人及其家属等人的证言。了解案发时间、地点和详细经过,犯罪嫌疑人情况,作案工具及涉案物品,危害后果,被害人情况,因果关系等。对生命垂危人员实施急救,在不影响抢救的情况下,设法从伤者口中了解有关案件的重要情况。
7、现场勘验、检查、鉴定:
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含提取、扣押现场遗留的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文件清单)等。
(1)犯罪遗留物勘验;
(2)犯罪痕迹勘验;
(3)尸体检验。注意勘查提取尸体(块)各部位(如口中、指甲缝中、衣袋中)有无与案件有关的物证及生物检材(如血迹、毛发、皮屑或能反映死者身份的标记、物品等);
(4)人身检查:人身照片、检查笔录等;
(5)结合被害人死(伤)原因,依法提取相关物品并及时进行比对、鉴定。
8、被害人方面:
(1)听取被害人陈述,详细问明案件具体情况及因果关系等,制作询问笔录。注意结合其他证据判明其陈述的真实性;
(2)调取被害人户籍或身份的相关资料,证明身源;
(3)死亡的被害人应经亲属或熟人的辨认、鉴定结论(如遗传关系)及行为人的供述证明身份;
(4)了解被害人受伤或死亡或给其本人或家庭造成的危害后果,告知被害人或家属附带民事诉讼及准备相关材料。
9、犯罪嫌疑人方面:
(1)自然情况:证明自然人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住所地的证据,包括户口簿、微机户口底卡(打印的户籍证明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并有出具人签名)、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或职工登记表)、出生证、护照等。14、16、18周岁无户籍或户籍登记存疑人员,应搜集其出生的相关证明材料,视情做骨龄鉴定。要认真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刑事责任年龄和能力;
(2)前科劣迹和其他材料: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释放证明书、不起诉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决定书、治安处罚裁决书等其他前科劣迹证明材料,复印或抄件应注明材料出处加盖公章并由提取人签名;
(3)现实表现由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由出具人签名并盖公章。有工作、学习单位的,应有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学校等出具的现实表现材料;
(4)投案自首:接受单位对本人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应详细询问(未立案)或讯问(已立案)并制作笔录;
(5)抓获经过:由具体承办人(两人以上应分别写)写明用何种方式、何时、何地抓获犯罪嫌疑人,如有同案犯的可依次写出并署名具体承办人所在单位。
10、讯问犯罪嫌疑人:
问明基本情况,先听其有罪的供述或无罪、罪轻的辩解,告知权利、义务,然后问清下列问题:
(1)杀人的动机、目的,案件的起因。如仇杀、奸情、图财、滋事、激情、义愤、防卫过当杀人等,并进行查证核实;
(2)杀人的预备:何时起意要杀人,为实施杀人做了哪些准备,拟用何手段杀人,在何时何地实施,作案后如何逃跑、毁灭罪证;
(3)杀人的犯罪故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犯罪嫌疑人对发生死亡结果的心理状态,对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否“明知”并且“希望或放任”此结果的发生。杀人后的表现情况,是否有积极抢救被害人的行为,是否有逃跑、报复证人、威胁被害人亲属、毁灭证据、串供或威胁证人、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行为等,了解是否有加重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4)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作案过程、手段、工具以及侵害的部位、打击的次数和强度等实施过程中的细微情节、作案后果,涉及的人、事、物。犯罪后是否有他人包庇、窝藏;
(5)共同犯罪的,应问清如何预谋准备、分工配合,在实施犯罪中的地位、具体行为及应负的责任。作案前后有否制定攻守同盟等;
(6)作案工具种类、数量、来源及下落、涉案物品情况;
(7)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特征。犯罪是否有他人目睹或知情,是否有其他旁证等;
(8)归案情况,有否投案自首情况等;
(9)有否其他犯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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