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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三十一、法律
1、“调整经济的法律”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调整经济的法”:是调整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是一国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传统法律体系的民法商法、近代的经济法、调整国内经济关系的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法律对经济调整经历三个阶段:
①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诸法合一,刑法、民法不分;
②封建社会末期和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从最初的诸法合一发展为刑法、民法分离;以后又分民法、刑法、刑政法,以致发展到十几个法律部门。这时期对经济关系调整起主导作用的是民商法。
③当代社会,法律体系重新整合民法、商法和经济法共同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同时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等也成为调整经济关系的辅助性法律部门。
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的法律体系
①民商法。它处于基本法的地位,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民商法主要调整市场经济力量发挥作用的经济领域
1)市场作为商品经济运行的载体,在体系上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是市场主体(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能作为独立的、能动的主体进入市场。民事主体制度、商法中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三资企业法律制度。
2)人类要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首先要完成人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在法律上表现为物权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3)市场,在抽象意义上表现为各种交易关系的总和。
4)民事责任制度。主要体现在民法上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制度。
②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法,其调整对象: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调整和规制:1)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活动,如企业市场准入、计划法、财税法、金融法、会计法、银行业法、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土地法等;2)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活动,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3)国家直接从事的经济行为,如政府采购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
③其他法律部门。主要还包括劳动法、环境法、社会保障法等,广泛意义还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
3、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组织管理性的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法律规范总称。其调整对象有三类:
①经济管理关系,是一种宏观管理关系。1)它是一种经济关系,不同于行政指导关系;2)它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3)它是宏观领域的经济关系;4)宏观经济管理关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如发展计划、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并产生各种相应关系)。
②市场管理关系,是国家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包括:1)维护公平竞争关系;2)产品质量管理关系;3)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
③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主要表现为:1)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如招标、定(购)货、发包、出让、信贷、担保等发生的合同关系;2)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
4、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本质,有两层含义:一是一般意义上的法的社会性和阶级性等;二是经济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性质或属性。经济法是部门法、国家干预之法、参与经济之法,具体如下:
①它是平衡协调法;②它是社会本位法;③它是系统、综合调整法;④它是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对立统一法;⑤它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5、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和本质的具体体现。具体包括:
①平衡协调原则,是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其基本要求: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实质公平与社会效益的统一、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统一、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统一、国家调控与市场资源配置的统一。
②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一项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
③有限干预原则,要求政府的干预合法、合理、合经济规律。
④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它是经济法灵魂的一项根本性原则。
三十二、物权法律制度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权利人
③所有权的单一性;④所有权的存续性;⑤所有权的弹力性,即所所有权发生分离的权能分离期限届满后,最终支配权仍属所有人。
6、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①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有:生产、先
占、添附、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拾得遗失物、国有化和没收。
先占,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支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其构成要件:标的须为无主物、动产、行为人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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