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辩逻辑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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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辩逻辑 法庭审理的结果是:那位青年教师有罪,他的言论不符合《圣经》,侮辱了人类,罚款美金100元。这就是美国臭名昭著的“猿猴诉讼”。他们对这位青年的裁决所依据的不是科学原理,而仅仅是《圣经》的权威。 我们要破斥这些诉诸公众式诡辩,就必须保持清醒的、理性的头脑,不管对方说得如何打动人心,这些都与论题如被告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该怎样定罪等,都无必然联系。法律是理性的,法律依据的是事实。 诉诸权威,严格地说是“诉诸不适当的权威”,例如在相对论问题上听一听爱因斯坦怎么说当然是必要的,并且是有说服力的。但是,由于权威并非时时、处处、事事都是权威,如果在关于经济危机的处置上也引用爱因斯坦的意见来论证某种观点,例如:“爱因斯坦都这么说,你竟敢不同意?’’就犯了诉诸权威的错误。这种错误在广告中十分常见,一些文艺、体育明星常常被拉来为商品做广告,例如买某个牌子的汽车、饮料、护肤品、礼品等。难道这些明星在这些事情上也是行家?! 下面是一个最明显的诉诸权威的例子:在欧洲中世纪,亚里士多德及其学说享有崇高的地位。一位经院哲学家不相信人的神经在大脑里会合的结论,一位解剖学家请他去参观人体解剖,他亲眼看到了这一事实,解剖学家问他:“你这回应该相信了吧?”他却这样答道:“你这样清楚明白地使我看到了这一切,假如亚里士多德的著作里没有说人的神经在心脏中会合的话,那我一定会承认这是真理了。” 3.破斥人身攻击式诡辩 人身攻击式诡辩是公然抛开论题,转向对个人人身及名誉的指责或诽谤。这是一种极其恶劣、卑鄙的诡辩伎俩,我们不能低估它的攻击力量。因为一个人的思想、品行、身份、历史等因素对听众的心理定势有着重要的影响,当这些方面受到攻击时,可能使人陷入自惭形秽、无地自容的窘境而失去反击能力。 人身攻击式诡辩的实质就在于偷换论题,要反击这种诡辩就必须以同一律为武器,紧紧围绕所要论辩的论题展开辩论,决不允许对方随意偷换。 人身攻击。“你们不要相信他的话,他因乱搞男女关系受过处分。”这等于在人们要喝井水之前给井里下毒,所以这也叫做“给水井投毒谬误”。 “目前的经济政策导致这个国家在迅速地下滑。这主要是由于一些前政府顾问和前政府官员以及一些仍在掌权的自以为有学问的知识分子相互勾结在一起。这些人自私自利,自以为是,完全不受人民和议会的监控。”这么一大段话没有说明现行经济政策究竟在哪里有问题,这些问题如何导致经济衰退,而通篇都是一些对有关人士的攻击性言辞,这并不能论证他的观点。 4.破斥强词夺理式诡辩 强词夺理式诡辩是一种公然不顾最起码的常识和事实,胡搅蛮缠或厚颜抵赖的诡辩手法。 例如:公诉人说:“被告不顾国法,竟敢在光天化日之下盗窃。”辩护人抓住了“光天化日”这个词进行纠缠:“被告人不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盗窃,盗窃发生在夜晚,是皓月当空。”(公诉人的意思是说被告胆大妄为,肆无忌惮,不顾国法。) 再如,甲对乙说:“你偷了我的钢笔还不承认!”乙回答:“你说我偷了你的钢笔,那好,你对着这只钢笔叫两声,看它答应你吗?” 在法律论辩中,破斥这种强词夺理式诡辩,必须一针见血地指出其症结,主动退出、终止无休纠缠,转入到论辩主题上来。 又如:《阿Q正传》中,阿Q肚子饿了,跳进静修庵的围墙内偷萝卜吃,被老尼姑发现了。老尼姑质问:“阿Q,你怎么跳进园里来偷萝卜!”阿Q说:“我什么时候跳进你的园里来偷萝卜?”老尼姑指着他的衣兜说:“现在……这不是?”阿Q说:“这是你的?你能叫得它答应你吗?”阿Q无法正面否认偷萝卜这一事实,就采用了强词夺理、胡搅蛮缠的办法。 在破斥对方诡辩时,要注意论辩技巧与诡辩伎俩的区别。 例如,迂回证法与偷换论题有区别,因为迂回证法实为间接论证法; 援用经典著作家的理论不同于诉诸权威,因为前者是经过实践检验了的真理性认识; 例证法有别于以偏概全,例证法是运用事实支持论点的归纳确证法,而以偏概全则是片面夸大、混淆是非界限; 动之以情与诉诸感情也有区别,动之以情是根据与论题有关的当事人的情感变化,勾通情感交流,以利论证主题。 第二节 法律辩护和法律论辩 一、法律辩护 1.什么是法律辩护 法律辩护是指在己方所持的观点遭到他人的指责或反驳时,为维护自己观点而进行的再反驳。简言之,法律辩护是在辩论中对反驳的反驳。 请看一则脍炙人口的案例: 林肯是美国历史上一位著名的总统,他曾因以一个辩护律师的身份成功地辩赢了一起冤案而成名。林肯的朋友、已经去世的老阿姆斯特朗的儿子小阿姆斯特朗,被人指控谋财害命,并且已被法庭判定有罪。林肯以被告律师的身份提请复审。他在查阅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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