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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落户工作流程
一、申请条件
(一)工作调动入户;
(二)招干入户;
(三)转业干部入户:
(四)退伍军人入户;
(五)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入户;
(六)大中专学生毕业分配入户;
(七)夫妻投靠落户;
(八)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九)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十)农村结婚迁入落户;
(十一)迁入规划区落户;
(十二)购房迁入落户;
(十三)投资迁入城镇落户。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户口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三、申报材料
(一)工作调动的凭工作调令、接收单位证明、随迁人员户籍证明。
(二)招干的凭县人事局招干录用通知、接收单位证明。
(三)转业干部凭县人事局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入户介绍信、接收单位证明。
(四)退伍军人凭县民政局退伍安置办公室入户介绍信、接收单位证明。
(五)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凭《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教证明书》。
(六)大中专学生毕业分配落户:
1、已分配毕业生入户:
(1)接收单位证明;
(2)人事、教育、劳动部门的介绍信或通知(原件和复印件);
(3)大中专院校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原件);
(4)学校出具的报到证(派遣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未分配的毕业回原籍学生的入户:
(1)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迁移证(证件上有市、区人事部门“未分配”签章);
(3)学校出具的报到证(派遣证)(原件和复印件);
3、退学回原籍学生入户:
(1)学校退学批文或证明(原件);
(2)户口迁移证(原件)。
(七)夫妻投靠落户:凡投靠人的配偶在县城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可办理夫妻投靠入户。
1、被投靠人书面申请;
2、投靠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被投靠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5、被投靠人的合法固定住房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八)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1、被投靠人书面申请;
2、投靠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被投靠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子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被投靠人的合法固定住房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九)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1、十九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到城镇投靠父母
(1)被投靠人书面申请;
(2)投靠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人员)(原件和复印件);
(3)被投靠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书》、独生子女证或父(母)子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被投靠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下岗职工投靠父母除需要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计生部门或民政部门的未婚证明(原件);
(2)下岗证明(失业证、下岗证、解除劳动合同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十)农村结婚迁入落户:
1、被投靠人书面材料;
2、投靠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人员)(原件和复印件);
3、被投靠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5、乡(镇)、村、组同意迁入证明。
(十一)迁入规划区落户:
1、被迁入人员的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居住在规划区的居民提出书面申请;
3、属夫妻的出具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属独生子女的出具独生子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乡(镇)、村、组同意迁入证明。
(十二)购房迁入落户:
1、本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
4、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5、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6、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7、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8、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9、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
(十三)投资迁入城镇落户:
1、有关部门证明投资的材料;
2、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公民持上述材料,经派出所领导审核,报县公安局审批后,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
五、办结时限
凡上述申报事项,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县公安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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