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行政法学导论.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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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主讲:王海洁 课 程 介 绍 一、公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公法,公法的理想就是要用一系列规则,把政府的“善”最大可能的发挥,把政府的“恶”最大可能的限制。 二、理想与现实的紧张 只要有政府存在的地方,就永远有公法的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张力。即便在我们认为法制比较发达的美国,也存在政府侵犯个体权利而个体无法真正得到救济的情况。问题在于,如何使现实的制度最大可能的接近公法理想。 三、规则、理论与案例 行政管理领域是非常宽广的,公安、工商、税务、土地、环境等,而凡是涉及行政管理的规则,都可以被纳入到行政法范畴之中。本课程不是要对各个行政管理领域的、多如牛毛的规则进行一一的讨论,其目的之一在于挖掘出其中的一些共性的东西。因此,课程中出现的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等理论,都是对大量规则的抽象和一般性讨论。 参考书目及网站 (一)教材: 1、张树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2、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二)网站资源 1、北大公法法网——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创办, 2、中国宪政网——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创办, 3、中国公法网——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创办, 4、法律教育网——行政专题,司法考试的专业辅导网站 课程考核办法 第一编 行政法学导论 讨论 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 请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 The end,thank you! 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 3.越权无效原则 案例 思考一:某县审计局是否有权对某县分厂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在行政法理论中,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即行政权的来源、型证券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本案中,新疆某县审计局超越了职权。 首先,《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14条规定:各级审计机关根据国家财政体制,按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范围。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范围的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该县审计局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对某厂进行审计,行使了上级的职权,发生了“纵向越权”。 其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草资源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违反该地方性法规的行为,由工商管理部门处理。该县审计局根据该暂行规定作出处罚决定,行使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发生了“横向越权”。 因此,新疆某县审计局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其行为的性质是越权,故某县审计局无权对某县分厂做出行政处罚。 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 3.越权无效原则 案例 思考二:新疆某县审计局认定事实是否正确? 点评: 《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了行政管理的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该案中某县分厂用以加工生产的6425.256吨甘草均是从医药、供销、外贸部门调拨的,而不是自行收购。故新疆某县审计局在审计结论中认定某县分厂自行收购甘草3705.82吨的事实是错误的,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也是违法的。 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 3.越权无效原则 案例 思考三:新疆某县审计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点评: 本案中,审计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国家审计署发布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审计办法》进行审计和处罚。 而本案中,审计局适用的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医药总公司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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