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模式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docVIP

网络交易模式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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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模式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摘 要:网络交易模式与传统的交易模式相比有着明显的特殊性,网络交易的环境与传统交易有着根本上的区别,众多主体的参与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复杂化,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伤害。因此网络交易模式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网络交易   现代网络交易作为最活跃的经济模式之一,已经成为各国重要的经济交易模式。在C2C(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下,对于消费者主体的界定也与传统交易模式有着很大的差别,网络交易模式中参与的主体比传统交易多,消费者与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复杂化,网络交易对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保护的要求大大提升,对交易隐私的保护和交易安全的要求也高于传统交易模式。但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的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当前的需求,由此产生了很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创造一个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才会增强网络消费者的信心,加速我国网络经济快速增长。   一、网络交易特点   (一)交易主体的复杂化   与传统交易相比,网络交易主体更加的复杂,除了缔约双方外,还涉及到辅助网上交易和线下交易完成的主体,统称为网络交易辅助人。辅助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此外,因为网络交易过程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辅助人还应当包括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认证机构、金融服务机构和货物运输机构。因为有如此多的主体的参与,使网络交易与传统交易相比更加复杂。无论哪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此外,对消费者来说网络交易主体具有一定的虚拟性,消费者仅仅凭借网络无法知晓供货者详细信息和真实的资料。[1]   (二)交易方式的电子化   网络交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主要是通过网络来完成的,换言之,网络交易活动的基本上都是通过数据电文来实现的。网络交易的支付也依赖于电子支付,虽然个别网站也开通了货到付款的方式,但网络支付仍然是网络交易的主流。这种支付方式为网络交易带来了便利,可以随时随地的进行网络购物。但是我们也应当注意到,正因为这种交易的无纸化,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在举证方面存在很大的困难。   (三)交易合同的格式化   网络交易是一对多的交易模式,所以格式合同成了网络交易必然的选择。网络具有天然地适用格式条款的条件及优势[2]。经营者在交易之前,只需编辑好商品信息,将之放置在网页上,消费者只需通过鼠标点击就可以完成合同订立。这样节省了订立合同的时间和成本。与此同时,消费者只能选择买或不买,丧失了在传统交易中与经营者进行磋商的机会。应当注意的是,免责条款作为格式条款中重要组成部分吗,经营者往往用复杂的语言或者小号的字体进行表述,令消费者容易忽略免责条款,这样不利于保护对消费者的权益。   (四)网络交易的全球化   网络交易由于其便捷性和低成本得以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网络购物。对于经营者来说,只要有网络的地方就有市场,而每个链接网络的人都有可能是潜在客户。网络交易并不像传统交易一样受到时间和地点的限制,网络交易得以在全球范围内展开。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交易购买到全球各地的商品,全球化的交易行为都能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内实现。   二、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一)网络知情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对消费者真情知悉权的内容仅局限于商品本身,并不包含经营者的信息。因此,除了对消费者所购买商品的知情权的完善,还应该在法律中确立网络经营者的信息披露的义务。   确立了网络经营者的信息披露的义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就可以知道经营者的真实信息,为以后维权提供了保障。网络经营者披露的信息如果不实或者故意进行遮掩,也应当设置一定的处罚机制。这样有利于解决消费者维权找不到主体的问题,也可以避免网络欺诈。   (二)网络交易公平交易权   首先是冷却期的制度。即消费者购买商品之后7天内可以无理由退货,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协会已经引入了冷却期制度,这项制度对消费者保护非常的有必要。面对;令人眼花缭乱的的商品和经营者的肆意宣传,加上网络上商品价格较低,消费者可能一时冲动的购买一些商品。所以冷却期制度对于消费者也是一种保护,但是应当注意的是退货时产生的邮寄费用应该由消费者自己承担,否则对于经营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其次是有理由退换货的问题。因为无法实际接触到货物,所以消费者无法得知商品尺码等问题是否合适,所以退换货在网络交易中普遍存在。那么关于退换货所产生的的邮寄费用应当由过错方来承担。因经营者的过错导致商品无法使用,那么费用应当由经营者承担,反之亦然。   第三是特殊商品的退换货问题。网络交易的商品还包括无形商品,如游戏的装备,充值服务,还有计算机软件。这种无形商品虽然不存在邮寄费用的问题,   但是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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