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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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建议书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建设标准所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指为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 第四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满足日托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安全卫生、运行经济。 第六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规划。 第七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其他社区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充分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内容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 第十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老年人的 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及辅助用房。其中: 老年人生活服务用房可包括休息室、沐浴间(含理发室)和餐厅(含配餐间); 老年人保健康复用房可包括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和心理疏导室; 老年人娱乐用房可包括阅览室(含书画室)、网络室和多功能活动室; 辅助用房可包括办公室、厨房、洗衣房、公共卫生间和其他用房(含库房等)。 第十一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筑设备应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讯、消防和网络等设备。 第十二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场地应包括道路、停车、绿化和室外活动等场地。 第十三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配备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安防、等相关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 第三章 建设规模及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应以社区居住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兼顾服务半径确定。 第十五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分为三类,其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规定。人口老龄化水平较高的社区,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一、二、三类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面积可分别按老年人人均房屋建筑面积0.26㎡、0.32㎡、0.39㎡核定。 表1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表 类别 社区人口规模(人) 建筑面积(m2) 一类 30000~50000 1600 二类 15000~30000(不含) 1085 三类 10000~15000(不含) 750 注:平均使用面积系数按0.65计算。 第十六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参照表2确定。 表2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表 用房名称 使用面积所占比例(%) 一类 二类 三类 老年人 生活服务用房 43.0 39.3 35.7 保健康复用房 11.9 16.2 20.3 娱乐用房 18.3 16.2 15.5 辅助用房 26.8 28.3 28.5 合计 100.0 100.0 100.0 注: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为参考值,各地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范围内适当调整。 第四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七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服务对象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 二、临近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环境安静,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第十八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宜在建筑低层部分,相对独立,并有独立出入口。二层以上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无障碍坡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本标准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内。 第十九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根据日托老年人的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分区设置。 第二十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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