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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探岩芯保管实施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勘探工艺水平,规范岩芯管理行为,保证岩芯产品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程、规范、行业标准和上级单位有关制度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勘探作业钻探岩芯的取芯、现场管理、清除处理、移交入库和库房管理的全过程。凡本公司所属从事勘探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指的岩芯系根据地质勘探工程需要,使用岩芯环状钻头或其他取芯工具从钻孔内取出的柱状岩石样品。
本办法纳入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按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岩芯的提取
第五条 取芯前,应平整场地,预留岩芯放置场地,并设置防雨和遮阳设施。
第六条 开钻前,应将钻孔(井)地质编录所需的各种物资,包括岩芯装具和用于岩芯编号的书写工具、材料(岩芯箱、岩芯卡片、岩芯牌)等准备好,没有足够的岩芯箱不得开钻。
第六条 采取岩芯应严格按照岩芯钻探操作规程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退取岩芯,严禁吊打岩芯管,避免岩矿芯人为破碎或次序颠倒。对于松软岩矿芯要尽量保持原状。
第八条 从岩芯管取出的岩芯应按其出筒的顺序摆放,随即进行清洗。岩屑要用清水漂洗,以露出岩石本色为准。
第九条 将清理好的岩芯按由浅至深的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摆放在岩心箱内。
第十条 松散、破碎的岩芯应按其所在位置分段装入袋内,并做编号。
第十一条 岩芯丈量要准确。丈量时应尽量将各自然断块对接好,对于松散、破碎的岩心不得随意拉长或压缩,必要时可采用体积法换算其长度。
第十二条 所有岩芯均需按回次(简次)统一编号。凡长度大于10cm的岩心直接在圆柱面上或横切面上编号;小于上述长度的岩芯分段装袋后编号。
第十三条 每个回次的岩芯整理后应当即填写岩芯牌,写明本回次取芯数据,并置于本回次岩芯的末端。岩芯牌外加套透明薄塑。
第十四条 岩芯编号标记和岩芯牌填写必须书写工整,字迹清晰,数据准确。
第十五条 岩芯的采取质量和效果,编录及入库等工作由机组人员完成;岩芯的照片、素描、计算数据统计及资料的归档由相应工作面的技术人员完成。
岩芯的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 现场岩芯均应装入岩芯箱内,箱内岩芯上下回次间应插放挡板(岩芯牌),行与行之间应有岩芯隔板隔开。岩芯箱外侧标明勘探区名称、孔号、箱号、起止回次号。
第十七条 岩芯箱必须质地坚固、便于搬运,规格符合行业要求,现场岩芯箱严禁乱扔、乱放,应摆放整齐,岩芯箱垛高不得超过1.5 m,钻孔验收后岩芯应及时入库保管。
第十八条 编录时要检查岩芯编号和摆放情况,其上下次序是否颠倒,连接是否合理,并复核岩芯长度。若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机(班)长提出,并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编录后应将岩芯放回原处。若需采集标本应在记录本上注记,并填写取芯票放入箱内相应位置。
第二十条 凡因观察岩性或采样致使岩芯断裂、编号破损的,应由当事人重新标记。
第二十一条 现场岩芯由井队负责保管。除编录人员外,不允许其他人员在井队现场采样。
岩芯的移交入库
第二十二条 终孔后,岩芯经现场验收,由井队负责派人护送到岩芯库保管。
第二十三条 岩芯转运途中应有专人负责。岩芯箱应加盖保护,以防运输过程中岩芯箱翻倒,造成岩芯散乱、污损、丢失。
第二十四条 岩芯入库均需办理入库手续,填写入库验收单(附表 2、3 )。库管人员应对入库岩芯进行认真检查,严格把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二十五条 验收时应根据入库验收单对照实物资料逐箱核对,检验后在验收单上签署意见。验收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凡验收不合格的,库管人员不予签字,待差错消除后再办理正式入库手续。
岩芯的清除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凡具备清除条件需清除的岩芯,均须填报岩芯清除登记表(附录 1 ),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 清除的岩芯原则上就地或利用拟平复的槽、井探工程掩埋,不得随意丢弃。
第二十九条 埋芯应以孔为单位,自深而浅依次埋存。埋芯坑点要编号、标明位置。并设立地石标志。岩芯埋存的有关材料要与钻孔地质编录一起存档备查。
岩芯库管理
第三十条 凡需长期或永久保存的岩芯都应在专用库房内保管。
第三十一条 岩芯入库应按预留的架位摆放。未设置箱架的库房应留出堆放场区。库内岩芯箱要排列有序, 垛放稳固。
第三十二条 入库岩芯都要分类登记,按勘探区建立岩芯总账(附录4)并绘制库存岩芯平面位置图。
第三十三条 易于潮解和氧化的岩芯,如盐类矿产、硫铁矿等必须蜡封,或用塑料袋、玻璃瓶封闭保存,以防潮解或氧化变质。
第三十四条 库管人员要定期检查岩芯保管情况,防止库房漏雨、倒塌或岩芯箱损坏、丢失导致的岩芯混乱或损毁。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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