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审判实践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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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意见和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案件数量持续攀升、法律关系日益复杂、新类型争议和新问题不断出现、群体性案件大量出现、矛盾对抗性强,社会敏感度高、法律适用难度较大等一系列突出问题,为解决当前此类案件立案、审理中有关法律适用及裁判尺度问题,我院在充分进行调研,分析大量典型案件的基础之上,就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案件受理中的问题      (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何时起算,申请仲裁期间的中止、中断有哪些合理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此可见,仲裁时效应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但“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何理解?特别是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之下,实践中容易产生不同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别规定了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中断的情形,对此是应当从严掌握,还是应当从宽掌握;如果当事人中止、中断的情形说法不一,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需要进一步明确。      我院意见:根据立法目的,应做出有利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认定。      (二)关于当事人就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问题单独起诉,或者诉讼请求中涉及这些问题,法院应否受理?      对于这个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内部都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做法,亟待统一思想。      我院意见:此类纠纷应按照相关行政法规,除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以外,均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应告知当事人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三)关于请求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案件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我院意见,应区别对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中,因公有住房的转让、住房公积金给付等问题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住房补贴是工资构成的一部分,故住房补贴的给付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四)关于工伤认定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我院意见: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就职工是否构成工伤直接做出认定和判决,而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法定程序来予以认定,如果职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解决,如果仍然未做出职工构成工伤的认定,则法院应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特殊情况下,即职工是由于超过了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而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的,法院应当查明原因,如果职工确有正当理由的,则可以就职工是否构成工伤直接做出认定并做出实体判决。      (五)关于职工工龄认定、办理提前离岗、退休及享受待遇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我院意见:除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以外,均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应告知当事人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因返还单位或个人财物的争议,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我院意见:区别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的关联性,有关联性的,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没有关联性或属于非法占用或临时占有,因此发生争议的,作为普通民事纠纷案件受理。      二.司法审判程序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衔接问题      (一)正确把握起诉与原仲裁裁决效力的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因当事人一方起诉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也存在仲裁裁决在当事人起诉后经由特定的程序事项而恢复效力的例外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仲裁裁决从何时生效的解释》规定,仲裁裁决在起诉后经一定的程序事项后恢复效力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当事人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二是当事人因超过诉讼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      在审判实务中,常见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经审理认为原仲裁裁决的内容并无不当的情形,对此有的法院按照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即判决驳回不服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且认为在该判决生效后原仲裁裁决即视为生效。这种处理方法与法律、司法解释关于“仲裁裁决因起诉而不生效”的规定相矛盾,显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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