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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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各分公司、项目部施工技术管理机构,加强和规范各分公司、项目部施工技术管理活动,提高施工管理水平、促进技术创新,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分公司、项目部。 第二章 施工技术管理机构 第三条 各分公司、项目部必须设立施工技术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可根据业务规模、项目特点等确定。 第四条 各分公司必须配备一名主任工程师(或称分公司总工),全面负责本区域内施工技术、科技创新活动的管理。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国家、行业、地方与企业技术标准、规范等;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年度科技活动项目计划的制订和实施;负责审查各项目部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参与本区域重大项目的图纸会审,负责工程疑难问题的解决、论证;为项目部施工生产过程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组织(或参加)分公司月度质量、安全大检查;组织推广应用建设部十项新技术、绿色施工技术;负责本区域内职工学校的管理;参与或负责本区域内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各项目部应配备一名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项目的施工技术及技术创新活动的管理。在项目经理组织下,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等项目管理策划文件;负责组织施工图纸的内部预审,参加图纸会审;负责组织施工测量的复核;负责设计文件、设计变更的控制与管理;负责组织编制项目所需的各类技术文件;组织实施技术交底;负责审核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记录、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记录、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竣工图;组织实施职工学校的学习计划;组织应用建设部十项新技术;负责组织科技活动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 分公司主任工程师必须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从事施工技术管理或项目管理8年以上,敬业精神强,身体健康,具有施工方案编审能力及相应的组织协调能力。 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大专以上学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从事施工技术管理或项目管理5年以上工作经历,敬业精神强,身体健康,具有施工专项方案的编制能力及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七条 拟任分公司主任工程师由分公司核实满足任职条件后,将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及工作简历等信息上报公司总工室评价确认、人事综合处备案。 拟任分公司主任工程师虽不能满足任职条件,但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经公司评价后,条件可适当放宽。 拟任分公司主任工程师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满由公司正式下文任命。 第三章 施工项目前期管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部的机构和人员设置应充分考虑项目的规模、工程特点、复杂程度、目标控制需要,必须能满足项目施工生产和管理工作的需要。 1、项目经理应具备满足工程类别需要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B类安全考核证书,持证上岗。项目经理应与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经理一致。确因工作需要,需变更项目经理时应及时做好相关手续,并上报公司施工处备案。 2、项目部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等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满足相关规定,取得与岗位相适应的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证岗不符和人员不到位。项目管理人员信息(如职称证书、岗位证书等)应录入到项目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由公司施工处审核确定。 第九条 项目部应建立项目质量、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岗位职责,制订相应的控制措施或管理制度。各项制度应装订成册,以备检查。各部门、岗位职责应交底,落实到人,并形成书面记录。 新开工项目,由工程所在地分公司负责向项目部交底公司有关的管理制度,交底应形成书面记录。 第九条 项目开工应具备的条件: 1、已订立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2、建设单位已经办理好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3、必须取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 4、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已由相应资质审图单位审查合格; 5、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已按规定审批; 6、施工现场已三通一平;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开工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不得擅自开工。开工报告中开工日期应与施工许可证相符。项目开工后,项目部应将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复印件及时上交公司施工处备案。 第十条 项目部按规定接收设计文件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部有关管理人员(如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预算员、专业班组长等)进行施工图内部预审,形成内部预审记录,为参加施工图纸会审做好准备。重要项目可邀请公司技术部门及施工管理部门人员参加。施工图内部预审内容包括: 1、施工图纸是否完整、齐全; 2、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设计和施工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是否满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3、设计是否符合施工技术条件,对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有无重大影响; 4、建筑图与结构、设备安装图纸之间有无存在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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