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法主体0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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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体 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法主体的分类 第三节 国家 第四节 国际组织 第五节 民族解放组织 第六节 个人 一、国际法主体(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的概念 王铁崖先生: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者。 韩成栋、潘抱存:指那些能够直接承受国际权利与义务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 。 邵津: 指那些能够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二、由以上概念可得出国际法主体的共同组成要件: 第一、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资格。 即具备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权利能力。作为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独立参加这种法律关系的资格,其参与国际关系是完全自主的,不受其他主体制约或限制。倘若没有这种资格,就不具备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前提条件,不能以国际法主体身份参与国际事务。 第二、能够直接享有国际法赋予之权利并承担国际法规定之义务的能力。 即具备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行为能力。在国际关系中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是建立和发展正常关系的基石,这就要求国际法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无需“假借他人之手”。 在国际社会中,谁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对其应如何分类?长期以来存在争议,归结起来可分为两类学说: (一)唯一主体说 1、主张国家才是国际法主体(代表人物:法泰尔、霍尔、李斯特以及奥本海) 2、主张个人才是国际法主体(代表人物:狄骥、塞尔和波利蒂斯) (二)多重主体说 1、国家个人综合说 2、国家基本主体说 根据国家基本主体说,有人把进一步将国际法主体划分为三类:国家为基本主体,国际组织为派生性主体,民族解放组织是过渡性主体。 我认为,根据国际法主体参加国际关系的法律能力的不同,可以将国际法主体分为以下两类: (一)完全法律能力者(a full legal capacity) : 国家 states ( 二)限制法律能力者( a limited legal capacity) : 国际组织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民族解放组织 national liberation organizations 个人 individuals 一、国家是国际法基本主体的理由: 1、国家具有主权、可以自主参与和发展各类 国际法律关系 2、国家是国际法规范的基本对象。以国家主权为基础的国际关系是最基本的国际关系。 3、国家既是制定和发展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又是遵守和实施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二、国家的类型与主体资格 国家可按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 (一)按国家结构形式,可分为单一国家(Unitary state)和联合国家(Composite state) 1、单一国家(Unitary state)。单一国以一个国际法法主体出现,其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不是国际法主体。 2、联合国家(Composite state)。国家联合可分为严密性和松散型两大类。一般而言,严密性的国家联合实质构成一个国家,通常成为国际法主体;而松散型的国家联合往往不构成国际法主体。严密型的国家联合主要包括政合国(Real union)、联邦(Federation)。 松散型的国家联合主要有君合国(personal union)、邦联(Confederation),以及英联邦(British commonwealth of nations)、法兰西共和国(French community)、独联体(The Commonwealth of Independent States)。 (二)按国家行使主权的状况,可分为完全主权国和主权受限国;主权受限国又包括:永久中立国(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附庸国(Vassal state)和被保护国(Protected state)。 一、国际组织成为国际法主体的理由: 1、国际组织是各国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法律形式。 2、国际组织是国际法规范的重要对象。 3、国际组织既是参与制定和发展国际法的重要主体,又是遵守和实施国际法的重要主体。 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是有限的、派生的。 二、国际组织的类型和主体资格。 根据成立的依据的不同,可将国际组织分为政府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 (一)政府间国际组织 梁西教授认为,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指若干国家或政府为特定目的以条约建立的各种常设机构。”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但是,该类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不是完全的,只是部分的,是受到其宗旨和目的限制的。所以有学者说国际组织是一个派生的、有限的国际主体。 (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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