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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上的环境 一、环境的概念 二、与环境相关的概念:自然资源 三、环境的分类 四 、环境的价值 一、环境的概念 环境(environment)一词出现在不同的学科中 (1)一般意义上的环境 (2)环境科学中的环境 (3)生态学上的环境 (4)法律上的环境 一般意义上的环境 环境是相对于中心事物而言的,围绕某一中心事物的周围事物的总和,被称为这一中心事物的环境。 环境的主体: 环境的客体: 环境范围的大小: 环境科学上的环境概念 围绕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 —以人类为中心,被称之为人类环境指 —仅指物质环境。 生态学上的环境 生态学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相互关系 。 生态学上的环境就是生物周围相关事物的集合。 环境主体为整个生物界。 法律上的环境 其他法域的环境: 劳动环境 投资环境 创业环境 法治环境 …… 环境法法域上的环境 —1989《环境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014《环境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问题: (1)环境法法域上的环境概念呈现出什么特点? (2)与环境科学、生态学上的环境概念有何区别? 二、相似的概念:自然资源 我国早已有自然资源的概念,自然资源就是环境要素,为什么还需要环境的概念? (1)什么是自然资源? “在一定时间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以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 (197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都称为自然资源。” (《中国自然保护纲要》,1987) (2)我国规定了自然资源的法律 《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物权法》 第四十八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在民法上,自然资源是作为“物”出现的,是财产的一种。 民法上的物的特点: 第一,民法上的物必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求。即必须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 第二,不是所有具有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社会需要的物都是民法上的物,它还必须能为人们所控制和支配。例如空气、阳光等,虽然可以满足人们的生存需要,甚至是人类生存必不可少的物质,但由于不能被人们所控制和支配,因此就不是民法上的物。 (3)经济法:资源性国有资产 国有资源是指自然界中存在的,所有权属于国在经济法上,自然资源是作为资产出现的,更多被称为资源性国有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则是指在人们现有的认识和科技水平下,其开发利用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源。 国有自然转变为资源性国有资产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处于自然界的某一存置空间;二是能用货币计量;三是能为人们所拥有和控制;四是能为人类代理经济效益;五是能够用现代技术取得。” (4)多功能的自然资源 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之外的野生动物的地位 第一,经济价值 第二,生态价值 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关系 1、法律上的自然资源关注其经济价值,而环境更关注其生态价值。 2、环境是在系统、整体意义上的概念,自然资源概念侧重于微观。 森林——森林生态系统 草原——草原生态系统 野生动物、野生植物——野生生物。 最典型的概念是生物多样性 生态系统(ecosystem) 生态系统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以及生物与生物之间相互作用,彼此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交换,形成的不可分割的自然整体。 我国《宪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里的“生态环境”就是指由生态系统构成的广域自然要素的总和。 环境的分类 1、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 2、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等 3、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环境的价值 1、使用价值 2、选择价值 3、非使用价值 (1)使用价值 使用价值反映了环境资源的使用。 包括直接使用价值和间接使用价值。 (2)选择价值 反映出人们未来使用环境的价值。 选择价值反映了人们愿意保留一种选择,以便将来使用环境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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