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合同法分则(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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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合同法分则(一)—— 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 本节要求 重点掌握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和风险负担 掌握买卖合同的内容 了解买卖合同终止的原因 了解特种买卖合同 第一节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买卖合同的内容 三、买卖合同的效力 四、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 五、买卖合同的终止 六、特种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二)买卖合同有以下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2、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4、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内容 (一)标的 (二)质量和数量 (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价款 (五)违约责任 (六)包装方式 (七)检验标准和方法 (八)结算方式 (九)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三、买卖合同的效力 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买卖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它既包括买卖合同的对外效力,即排除他人干涉和侵害的效力,又包括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 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担的义务,由于买卖合 同是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一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是对方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权利, 所以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来体现。 四、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 (一)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二)买卖合同中的利益承受 五、买卖合同的终止 (一)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二)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三)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六、特种买卖合同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二)样品买卖合同 (三)试用买卖合同 (四)招投标买卖合同 (五)拍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 (一)出卖人的合同义务 (二)买受人的合同义务 (一)出卖人的合同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质量担保义务) 。 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4、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二)买受人的合同义务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1)交付标的物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1)交付标的物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交付给买受人。 ①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③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 ④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 物。 ①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a.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但应当在交付前通知买受人。 b.出卖人提前交付标的物的,应取得买受人的同意,否则买受人有权拒收。 c.当事人未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61条) d.依(合同法61条)仍不能确定的,可以随时交付,但应当给买受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合同法61条处理, 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a.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b.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③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受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合同中约定分批交付的,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批量分批交付。 ④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a.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b.按合同法61条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2)、转移标的物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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