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三网融合的策解读与运营商解决方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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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融合” 政策解读与解决方案 提纲 “三网融合”的基本概念 “三网融合”的政策 信息通信网的相关概念 “三网融合”的解决方案 三网融合的基本概念 (Part Ⅰ) 何为“三网”? “三网融合”中的三网是指: 以电话网(包括移动通信网)为代表的传统电信网; 以因特网(Internet)为代表的数据通信网; 以有线电视网为代表的广播电视网。 “三网”代表现代信息产业中三个不同行业,即电信业、计算机业和有线电视业的基础设施。    三网融合的实质:全业务运营 狭义:是电信网、有线电视网与计算机网的融合与趋同; 广义:是电信、媒体与信息技术等三种业务的融合。 从服务商角度看,是指不同网络平台倾向于承载实质相似的业务; 从终端用户看,是指消费者用户装置(如电话、电视与个人电脑)的趋同。 纠正:“三网融合”≠“三网合一” 三网融合的本质: 未来的电信网、电视网和互联网都可以承载多种信息化业务,创造出更多种融合业务,而不是三张网合成一张网,因此三网融合不是三网合一。 三网融合的技术基础 (1)数字技术使电话、数据和图像信息都可以统一编码传输和交换,而无任何区别。 (2)光通信技术的发展为传送各种业务信息提供了必要的带宽,传输质量和低成本。 (3)软件技术使三网络都能通过软件变更,最终支持各种用户所需的特性,功能和业务。 (4)统一的TCP/IP协议的普遍采用,使得各种以IP为基础的业务都能实现互通。人类首次有了为三大网都能接受的通信协议。 “三网融合”政策解读 Part Ⅱ “三网融合”已纳入国家战略 《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加强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三网融合” 2009年5月19日,国发〔2009〕26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实现广电和电信企业的双向进入,推动“三网融合”取得实质性进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2010年1月三网融合政策出台 广电和电信双向进入 《推进三网融合的总体方案》(国发【2010】5号)文件: 符合条件的广电企业可以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基础电信业务、基于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互联网数据传送增值业务、国内IP电话业务。 符合条件的国有电信企业可从事除时政节目之外的广播电视节目生产制作、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转播时政类新闻视听节目服务,以及除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以外的公共互联网音视频节目服务、IPTV传输服务、手机电视分发服务。 广电部门负责建议、管理和运营IPTV和手机电视的集成播控平台,同时进行内容生产,宣传部门指导。电信企业仅负责IPTV传输、手机电视分发服务,其传输、分发网络应与IPTV、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对接,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并提供服务质量保证。 解读:承载业务的变化 “三网融合”的两个阶段 2010年-2012年:重点开展广电和电信业务双向进入试点,探索形成保障三网融合规范有序开展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 2013年-2015年: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全面实现三网融合发展,普及应用融合业务,基本形成适度竞争的网络产业格局,基本建立适应三网融合的体制机制和职责清晰、协调顺畅、决策科学、管理高效的新型监管体系。 试点的选择:以广电为主,20个左右城市 试点的目标:政策体系、体制机制、监管体系 “三网融合”的五项重点工作(1) 按照先易后难、试点先行的原则,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双向进入试点。符合条件的广播电视企业可以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和部分基础电信业务、互联网业务;符合条件的电信企业可以从事部分广播电视节目生产制作和传输。鼓励广电企业和电信企业加强合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广电:互联网接入、国际互联网出口、VoIP、网元出租 电信:节目制作、IPTV 随着技术的发展,频道、播控的概念日益模糊,“传输”的概念很难清晰界定 基础电信业务与增值电信业务 电信管理条例: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电信法草案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或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除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以外的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 (一)固定网络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 (二)移动网络电话和数据业务; (三)卫星通信及卫星移动通信业务; (四)互联网及其它公共数据传送业务; (五)带宽、波长、光纤、光缆、管道及其它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 (六)网络承载、接入及网络外包等业务; (七)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 (八)无线寻呼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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