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工作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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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条例 编制 日期 审核 日期 批准 日期 修订记录 日 期 修订状态 修改内容 修改人 审核人 批准人 目 录 总 则 重大经济决策、财务事项审计 工程质量审计 资产管理审计 对控股集团公司及各单位账务的内部审计 材料采购审计 离任审计 后续审计 附 则 总则 概念 本规范所述审计均指内部审计,是对各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会计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合法,资产的安全、完整,经营的合规性以及经营绩效等进行的检查、监督和评价,是在控股集团及所属单位自我监督的基础上实施的再监督。 目的 健全企业管理,规范公司行为,完善企业运行机制; 发挥审计在公司和各项目运作中查错防弊,检查、评价、监督各项经济 业务,提升企业运营效率的作用; 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提高经济效益,确保控股集团公司的健康发展; 完善内部审计规范体系,规范审计工作。 机构与职责 3.1 控股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在总裁的直接领导下,对控股集团本部及其下属集团、各子公司的预(决)算、财务收支和经营管理状况、经济效益等进行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总裁负责并报告工作。 3.2 控股集团总裁办下设审计部,负责履行集团内部审计职责,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其职责如下: 3.2.1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控股集团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制度、流程等。 3.2.2 制定年度和季度审计实施计划。 3.2.3 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总裁报告审计结果。 完成总裁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控股集团总裁办负责本管理规范的修订和解释。 适用范围 4.1 本管理规范适用于广西弘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集团、各子公司。 广西弘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集团或子公司的合资公司经控股集团总裁批准,可以适用本管理规范。 定义 控股集团公司:指广西弘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各下属集团:指广西弘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及/或间接拥有股权的下属集团公司。 各子公司:指由各下属集团直接及/或间接拥有股权的下属子公司。 公司:指控股集团及其下属集团、各子公司及/或合资公司。 各单位:指控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下属集团、各子公司或各合资公司。 审计原则 审计工作原则:有效监管、不妨碍正常经营。 审计行为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守密、忠诚。 无利害关系原则: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计对象与任务 对控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情况进 行审计监督,确保控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合法经营。 7.2 对控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执行控股集团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 行审计监督,评价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提出改进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议。 7.3 对控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提出纠正建议以及根据控股集团公司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对公司重要的经济合同执行情况审计。 对公司重要及金额较大的材料采购招标管理情况审计。 对公司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和竣工决算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情况审计。 7.8 对公司进行管理审计、效益审计等专项审计,评价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效率、效益和效果,对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对公司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为各集团公司对预算执行的控制和考评 提供依据。 在控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某些关键岗人员离任时实施离任审计,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经营绩效以及相关责任进行评价。 对控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中发现的重大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或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协助外部监管机构对控股集团公司及下属集团或子公司进行的检查,协助外部审计单位对控股集团公司及下属集团或子公司的审计。 审计人员职权 知情权:内部审计人员对控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经营业务有知情权,各单位报送控股集团公司的制度、重要经营决策文件等应抄报一份至总裁办负责人。 要求报送资料权:根据内审工作需要,经总裁办审计部负责人以上人员批准,可以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策、报表和其它文件、资料,被要求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相关资料视情况需要,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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