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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SL 252-2000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and Flood Control of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Prohect
2000-07-13发布
2000-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and Flood Control of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Project
SL 252-2000
主编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施行日期:2000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的通知
水国科[2000]28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主持,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修订的《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
本标准实施后取代SDJ12-78《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试行)》,SDJ12-78(B)《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试行)补充规定》和SDJ217-87《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试行)》.
本标准自2000年8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释.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二OOO年七月十三日
前 言根据水利部1997年下达的技术标准制定(修改)计划,由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对SDJ12-78《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试行)》和SDJ217-87《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试行)》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标准将上述两标准的内容合并,并作必要的补充,修改,定名为《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本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划分水利水电工程等别的规定;
2.确定水利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级别的规定;
3.对不同地区,不同水利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确定洪水标准和安全超高的规定.
对SDJ12-78和SDJ217-87的内容的补充,修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增加水闸工程和泵站工程等别的规定;
2.增加堤防工程级别,洪水标准和安全加高的规定:
3.增加灌溉,治涝,供水等工程建筑物洪水标准的规定;
4.对原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和洪水标准的规定作了修改;
5.对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和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作了局部调整;
6.原标准中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的规定,改在各专门规范规定.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编制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麟祥 陈 鉴 王忠法 魏山忠
陈肃利 钟 琦 汪 洪 黄建和
魏新柱 蒋季恺 黄启知 陈传慧
目 次
1 总则
2 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
2.1 工程等别
2.2 水工建筑物级别
3 洪水标准
3.1 一般规定
3.2 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3.3 平原,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3.4 其他水利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3.5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
4 建筑物超高
本标准的用词说明
1 总 则
1.0.1 为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及其下游(或保护区)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的防洪,灌溉,发电,供水和治涝等水利水电工程.
对已建水利水电工程进行加固或改建,扩建,执行本标准有困难时,经充分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
1.0.3 确定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建筑物的级别和洪水标准时,应合理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景,上游与下游,左岸与右岸等方面的关系.
1.0.4 规模巨大,涉及面广,地位特别重要的水利水电工程,其等别,建筑物的级别,洪水标准和安全超高等,必要时可专门论证,经主管部门批准确定.
1.0.5 水利水电工程中其他专业的建筑物的级别和洪水标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
2.1 工 程 等 别
2.1.1 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按表2.1.1确定.
表2.1.1 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
工程等别 工程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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