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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伦理角度审视幸福
2011年1月12日,“CCTV 2010经济生活大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8万余份有效问卷中,44.7%的人感到生活幸福及很幸福,而感到自己不幸福和很不幸福的达到11.1%(1月11日《中国经济周刊》)。陶小莫/图 图片来源:《法制日报》
实现民生幸福是马克思主义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使人们的生活“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是我们党执政的基本理念和立足点。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指出:“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与此同时,“让人民生活得更幸福”被写入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升民生幸福,不仅是个社会问题、政治问题,而且是一个伦理问题,这需要在伦理学的视域中认真审视,为其提供基本的道德理念和伦理原则的支撑,搭建起提升民生幸福的平台。
正确的价值导向是提升民生幸福的前提
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人们的价值诉求,也是社会的道德指向。透过人们对民生的认识和评价,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期盼,可以看出其价值观。人的幸福感与其经济状况或收入水平并不是简单的正相关关系,提升民生幸福需要正确的价值观引导。诚然,有无幸福感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到很多因素,且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但是幸福作为一种价值目标,既表现为人们的一种内心主观感受,也包含着人们的生存体验和生活评价。因此,坚持正确的价值观导向,促进人们对幸福正确理解和把握,是人们获得幸福的重要前提。
一要树立正确的义利观。义与利,是中国伦理道德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如何处理好二者关系,不仅对经济社会发展、伦理及社会风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对幸福的质量有重大影响。幸福是人的内在道德需求,提升幸福的质量,必须以正确的义利观为支撑。当今社会,先富带后富是一种道德境界,也是我们党的一贯要求和战略部署。
二要养成界定幸福的合理价值标准。真正意义上的幸福应具有内在的价值标准,不仅包括物质层面,而且包括精神层面,二者缺一不可。单纯的物质享乐或精神愉悦,都是对幸福涵义的片面理解。保障和改善民生,必然内含着价值标准提升,既包含物质生活改善,也应包括精神生活提升。同时,要使人们意识到幸福不仅是个体生活方式的选择和权利,而且理应是自身责任和义务的担当,应把享受幸福和创造幸福统一起来,把个人幸福融于集体、民族、国家和人类的幸福之中。
利益分配公正是提升民生幸福的基础
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社会是人与人之间按照一定的规范相互联系在一起的生活共同体,是以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为纽带而构成的系统。因此,提升民生幸福,必须调整好人们的利益关系,实现社会公平。提升民生幸福,是政府公共管理最重要的职责;保障和改善民生,党和国家责无旁贷。国民收入差距拉大,社会不和谐、不稳定,根源在利益分配不合理、不公平。
首先,应从执政理念上强化“人民整体利益”观念,促进社会分配合理化、缓解社会利益冲突、提高社会福利,从而谋求社会的“共同富裕”。正如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应当“把生产发展到能够满足所有人需要的规模;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彻底消灭阶级和阶级对立”,使“人人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社会的发展应当是以人为本的发展。政府作为人民权力的受授者和委托权力的执行者,其公共管理的公共属性决定了它在管理公共事务中必须坚持“民生至上”的执政理念,一切从保障民生利益出发,将民生利益放在第一位。
其次,应建立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调节人们的利益关系,力求体现社会公正。实现分配公正应尽最大努力消除人们在社会环境和个人境况方面的不平等,保障社会整体的资源平等和机会平等,并包括“补偿的正义”。为此,必须强化社会分配制度和社会分配结构,力求公平地分配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消弭不利于人们产生幸福感的条件和因素,尤其应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扶助弱势群体,确保弱者的境况得到根本的改观,不能使之日益恶化。
最后,应强化监督机制和提高干部队伍道德素质,使“执政为民”的理念在政府官员中形成基本的思维定式和行为标准。我们党的光辉历程就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生动实践,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是制定和执行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作为官员就理应是“人民的公仆”,理所当然地应该成为群众利益的守卫者,并将“为最广大人民谋幸福”作为道德追求和价值理想,作为人类社会的终极价值目标。这就要求在道德层面上,政府官员要有崇高而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坚持“公而忘私”的道德原则,用高标准的道德约束自己,最大限度地防止自私、偏私的利益驱动。
和谐的生态环境是提升民生幸福的保障
人与自然、社会是一个整体,三者相互影响、相互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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