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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土规划的法律效力问题探析
作者简介:金有为,男,(1988.4-),黑龙江省克山县人,西北民族大学2011级环境资源法学在读研究生。
摘 要:国土规划是一项系统工程,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战略。我国的国土规划因其地域广、人口多、情况复杂而较其他国家更为艰巨。我国虽然一直都有国土规划制度,但自实施以来,法律效力并不明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因此探析我国国土规划的法律效力,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土规划;法律效力;协调
中图分类号:D9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07-0000-01
一、国土规划的相关理论问题
(一)国土规划的概念
所谓国土规划是从土地、水、矿产、气候、海洋、劳动力等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角度,确定经济布局,协调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明确资源综合开发的方向、目标、重点和步骤,提出国土开发、利用、整治的战略重大措施和基本构想。是保护中国领土以内地上、地下、海洋或大陆架的自然、人力和经济资源而编制的最高一级的行政规划。
国土规划是对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所进行的综合性战略部署,也是对国土重大建设活动的综合空间布局。它在地域空间内要协调好资源、经济、人口和环境四者之间的关系,做好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城镇体系的规划和重大基础设施网的配置,把国土建设和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的整治保护密切结合起来,达到人和自然的和谐共生,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国土规划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源综合开发、建设总体布局、环境综合整治的指导性计划,是编制中、长期发展计划的重要依据。
(二)国土规划的任务、目标
国土规划是一个地区比较长远、全面、综合的发展构想。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地区的发展条件,从其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出发,明确规划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确定社会经济发展方向和目标,对地区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作出总体部署。其基本任务和目标是根据规划地区的优势和特点,从地域总体上协调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的关系,协调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促进地域经济的综合发展。具体任务和目标是:确定本地区主要自然资源的开发规模、布局和步骤;确定人口、生产、城镇的合理布局,明确主要城镇的性质、规模及其相互关系;提出环境治理和保护的目标与对策。
二、导致我国国土规划法律效力不明确的原因
(一)立法原因
我国的国土规划没有全国性的立法,一般都是以指导意见一类的文件向下传达。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国土总体规划并没有体现出其应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是在各个地方具体实施时遭到任意篡改、违反规划的事件时有发生。综合起来,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我国国土规划没有统一的立法。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的国土规划缺乏一部统一的、起到统帅作用的全国性立法。有人认为,我国的国土规划之所以法律效力不如城市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就是因为他们的背后都有强有力的国家立法作为其实施的保障,有了国家立法,规定了具体的适用条件、修改程序以及惩罚措施,其贯彻实施起来才会有保障,否则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二是我国的国土规划缺乏科学预见性。国土规划是一个长期的、宏观的指导意见。因此需要在其指定时具有长远的思路、战略的眼光,对未来一二十年的情况作出科学的预见。但目前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增长,造成了我国国土规划规划赶不上变化的突出问题。
(二)传统观念、历史条件的制约
当前,地方国土规划的实施者法律观念淡漠、意识淡薄,因为短期行为,眼前利益甚至个人利益所驱使,肆意干预、修改国家制定的国土规划蓝图,使得国土规划的权威性、合理性大大降低。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在传统社会里,土地私有制的确立,使土地私有者对土地拥有相当大的控制权,肆意利用土地上的排他的权力。这一传统的观念具有极大的渗透力和影响力,是基层政府和个别领导干部不尊重国土规划的一个重要原因。二是各级国土规划监督部门监督力度不够,使得一些任意修改国土规划的违法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查处和惩罚,国土规划违规行为中不查人只查事的情况仍然大量存在。
(三)公众参与度不高、监督度不够
为了提高国土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预见性,适度的公众参与是十分必要的。在西方国家里,公众参与机制十分盛行,无论是大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小到关系居民切身利益的水电价格上涨的听证,都有公众参与原则的身影。而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在进行行政决策时,往往闭门造车,不听取外部意见,自顾自的贯彻执行自己认为正确的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既导致了公众有效资源的浪费,也导致了公众参与原则不能在我国广泛施行。
三、强化我国国土规划法律效力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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