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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公司境外投资监管研究
2007年11月27日,中国保险业巨头之一的平安保险集团吹响了进军海外的号角,斥资约18.1亿欧元直接从二级市场购买欧洲富通集团9501万股股份,折合约富通总股本的4.18%,一跃成为富通集团第一大单一股东。然后好景不长,2012年9月的一份刊登在世界银行旗下机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材料显示,中国平安的富通投资已造成逾200亿元损失,当初这笔让平安为之兴奋的海外投资,目前已经彻底宣告失败,平安也走上了与比利时政府之间的漫漫维权之路。那么在这背后,是否平安决策层在进行粗放式盲目性投资?在投资过程中是否详尽评估了显在与潜在的风险?对分析的风险又有何应急机制?谁来承担可能的损失风险?据媒体报告,平安的账面浮亏金额大致为216亿元。
不仅平安如此,很多保险公司并没有给予海外投资予以充分重视,甚至举步不前。目前海外的保险机构共在国内投资设立了20家财险公司和26家寿险公司,然而国内的保险公司里却仅有人寿、人保、太保和平安等极少数几家公司在海外部分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在此,有必要对我国保险公司境外投资进行介绍与分析。
一、我国保险公司境外投资的背景与现状
(一)背景介绍
自1980年我国恢复保险业以来,我国的保险业在主体数量、市场规模、资产总额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进步。然而,随着市场竞争愈演愈烈,恶性竞争开始出现,国内相关法规政策以及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素质等也出现跟进乏力的问题,保险资金的运用情况更是不容乐观。加上1996年到2006年的央行连续8次降息以及千禧年之后中国股市的长期低迷,给我国保险公司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公司债券等的资金造成了众多亏损,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效率低下。据2000年到2005年的五年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收益率仅为3.29%,4.3%,3.14%,2.68%,2.87%和3.6%,远低于境内同行的10%。开拓保险公司的境外投资渠道已经势在必行。
从保险业来讲,首先,作为一个新开辟的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境外投资使得保险资金可以在更宽广的范围、地域和货币品种上进行组合投资,为提高资金收益水平、分散投资风险创造了条件。其次,这也是我国保险业国际化进程的必要步骤,保险资金的境外化先行,为我国保险业走向海外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平台,逐步熟悉国际金融市场,向国际大型保险机构学习先进经验,培养国际化优秀人才,从而提高我国保险业的整体水平与实力。从整体金融业来看,有利于缓解央行人民币外汇占款的压力,也从大环境上面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对外开放。从法律意义上来看,因保险公司海外投资而建立的相关制度,有助于确立国际化的全托管模式在风险控制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推进了我国法律规章中有关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之间关系的明细界定,加强了保险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现状概况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海外投资的途径主要有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和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资金基本上都来源于保险公司的自有资金,不存在币种兑换的问题,不涉及抽走资金,在境外运用对国内股市没有影响。而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保险公司的总资产的15%,是一种集合投资。
保监会分别于2004年8月及2005年8月颁布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2007年7月,保险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又联合颁布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0月22日保险会又发布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规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运作、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实现保险资产保值增值方面提供了一定的法规法律保障。险资审慎迎接境外投资开闸。
然而在金融危机以及我国保险业不成熟的大条件之下,我国保险公司境外投资还处于刚起步阶段,从08年最为保险业以及投资者所关注的“平安收购富通事件”可以看出境外投资还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外汇资金投资结构不合理、规定投资品种不明确、系统性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并购投资方法负担重、第三方法律评估不完善、文化与政府壁垒等。我国保险公司若要取得境外投资收益,还需要克服重重风险与困难,这是一个充满了机遇与挑战的时代,唯有重视风险、分析风险、管控风险才是关键法宝。
二、我国保险公司境外投资监管防范对策
1862年英国经济学家贝利提出保险资金运用的五大原则,即安全性、以最高利息为奋斗目标、资产的一部分具有随时可变现性、残余的大部分资产可以长期固定、尽可能用在有利于保险业务发展的事业上。把安全性放在第一位,收益性放在第二位。1912年另一英国保险统计师梅(May)又增加了分散性原则。1948年英国精算师佩格(Perger)修正了前二人的观点,提出强调营利性和社会效益的四大原则。目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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