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关系的再认识.docVIP

对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关系的再认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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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关系的再认识    [摘 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二者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以党与法的同一性为学理基础,在实践中表现为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政治保证,而依法治国是巩固并加强党的领导的优化路径。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需要从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四个方面着手。   [关键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一致性   [中图分类号]D251;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5)01-0017-03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问题进行了部署。一些人不免提出疑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又强调党的领导,到底是“党大”还是“法大”?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什么关系?二者是否存在矛盾?   对这个问题,《决定》已经做出了明确回答。《决定》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就是说,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是一种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关系:一方面,依法治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另一方面,依法治国又会加强党对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领导,巩固党的领导地位。   为了阐明这种关系,首先需要阐明党与法的关系。   一、党与法的关系   此处所说的“党”即现代意义上的政党。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观点,政党是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由其中一部分最积极的成员所组成,具有特定的政治纲领和政策主张,采取共同的行动,为参与、取得和维护政权而展开政治活动的政治组织。[1]此处所说的“法”是广义的法,即法的整体。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党与法既存在着同一性,也存在着非同一性。   (一)党与法的同一性   这种同一性主要表现在,二者在“意志”的精神实质上是相同的。如前所述,党代表了一定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那么,执政党所代表的就是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很显然,党与法是有同一性的。在我国,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所体现的意志就是由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而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她所代表的意志也是由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因此,反映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实际上也就反映了党的意志。从这个意义上说,党与法具有同一性。   (二)党与法的非同一性   这种非同一性主要表现在,二者在“存在方式”上是不同的。虽然党与法在意志的精神实质上具有同一性,但这种同一并非没有条件:党只有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人民的意志,才能实现与法的同一。在我国,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虽然她代表了工人阶级、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但她也同样必须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人民的共同意志,才能获得与法的同一。在党的意志还没有上升为法律的时候,只能表现为政策,而政策与法律的效力是不能等同的,它不能也不应直接替代法律。此时,党要深入群众,进一步调查研究,努力使自己的意志更加接近于广大人民的意志,而后,领导人民通过立法程序,使之上升为法律。因此,党与法在“存在方式”上是不相同的:党是作为“领导者”这一组织方式而存在,法是作为“规范体系”这一规范方式而存在。这种区别,使得二者在不同场合各有其“至上性”的一面:从“领导地位”来看,党高于一切,党领导着社会主义各项事业,领导着一切工作,当然包括领导依法治国;从“规范地位”来看,法律至高无上,法律是所有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行的规范体系,当然包括党这一执政组织也必须严格遵守。[2]   由上可见,如果把党与法放在不同的“存在方式”上加以考察,二者虽然具有非同一性,但绝对不是相互矛盾;而如果把党与法放在其“意志的精神实质”上加以考察,则可以看到二者同一性的鲜明特征。正是党与法的同一性为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奠定了学理基础。   二、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一致性   (一)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政治保证   在任何一个国家,法治的确立都必须有坚强有力的集中统一领导。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是在群龙无首、四分五裂的状态下实现法治的。从法治成功的国家来看,它们的成功都得益于全国上下、官民一致对法治的执着追求。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而在中国这样一个拥有13亿人口、情况极其复杂的大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其艰巨性可想而知。这种艰巨性决定了必须有自上而下坚强统一的领导,必须有统一的意志。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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