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乞讨儿童公共救助的民法依据.docVIP

完善乞讨儿童公共救助的民法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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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乞讨儿童公共救助的民法依据   【摘要】乞讨儿童是社会弱势群体之一,随着我国现代化和法治化的推进,这一群体逐渐得到关注。我国针对乞讨儿童产生的不同原因建立了不同的救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部分乞讨儿童的生活,但不能从根本上减轻乞讨儿童给社会带来的压力。文章从法律角度研究乞讨儿童的救助工作,寻求法律依据,希望能完善乞讨儿童救助制度。   【关键词】乞讨儿童 公共救助 民法依据   【中图分类号】D923.1 【文献标识码】A   乞讨儿童的基本现状及救助情况   在不同国家和不同城市,乞讨儿童有不同的形成原因,因而对其定义各有不同。第一,经济因素。这是儿童乞讨最主要的原因,大部分儿童都是因为家庭贫困而不得不外出乞讨。在四川、河南等地,有很多儿童随父母去大城市打工,其父母从事着技术含量低、劳动强度大的工作,儿童则去街边乞讨。第二,家庭因素。家庭破裂、父母不合是造成儿童乞讨的另一重要原因。家庭因素主要分为三种,包括父母不合或离异、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家庭暴力,这三种原因都可能导致儿童外出流浪乞讨。第三,儿童特殊心理。有些特别叛逆的儿童可能由于不服学校、家长的管教而外出流浪乞讨,也有可能受同学排斥、社会不良风气影响而离家乞讨。第四,被犯罪集团拐骗。有些儿童因遭受暴力胁迫而成为“职业乞讨儿童”。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认为乞讨儿童是街头儿童的一种,与留宿街头的小孩(街头儿童的另一种类型)最明显的区别是乞讨儿童是有家的归属感的,这类乞讨所得大多是贴补家用,并且尽管他们白天四处流浪但晚上仍然会回归家中。①结合民政部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定义,②我们可以将乞讨儿童定义为“18周岁以下,脱离监护人监护,在街头进行乞讨的未成年人”。在受教育方面,乞讨儿童大多连九年义务教育都没有完成,失学、辍学现象非常普遍;在流动方向上,乞讨儿童大多是由经济贫困地区流向经济发达地区,由发展缓慢的农村流向高速发展的农村,由西部流向东部,具有明显单行性,甚至还有在被送回后再次回流的现象;③在身体素质上,身体残疾、智力低下、患有精神病的儿童多余身体智力正常的儿童,这也给我国的救助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   单纯乞讨往往连温饱都无法解决,此外,大多数的乞讨儿童都没有一技之长,这样一个流动性极大的群体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很容易变成“问题儿童”,进而给社会带来诸如盗窃、抢劫等巨大隐患,甚至会在别有用心的人的指挥下形成“职业乞讨”,使其身心受到二次伤害,也加大了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存在。对此,我国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纷纷建立了不同的救助保护制度。在上海,民间组织在政府放权下加入到了对乞讨儿童的救助当中;在广州,档案管理形式也被运用到对乞讨儿童的救助当中,并实行通报管理制度;在山东,民法上权利能力的区分被运用到了对流浪人群的管理中,对乞讨儿童这一无民事能力群体实行监护制度并建立了专门的监护中心。④但是,现实中大多是乞讨儿童不愿意接受帮助,有些儿童的家庭住址自己也不清楚,有些儿童被送回原住址后又再次出来乞讨,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⑤   现行法律对乞讨儿童公共救助的规定   国家一直致力于对流浪乞讨儿童的保护工程当中,在法律制定方面,最直接的就是通过《宪法》规定了对儿童的特殊性保护准则。《宪法》第四十六条既明确了儿童特殊性的法律依据,也为国家、社会等对儿童进行特殊行保护提供了行动准则。《宪法》之下对儿童进行特殊保护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有关义务教育的法律,通过这两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定理由,也即对于适龄儿童,政府、学校、父母等都有让儿童接受教育的义务,尤其是对于家庭困难的学生,政府、学校等还必须给予适当的帮助,确保适龄儿童不会因为上不起学而乞讨流浪。另外,对于社会上存在招用童工的现象,法律也明文禁止,并要求进行批评教育;对于违法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甚至是刑罚。这些规定既保障了儿童能够生活在正常健康的环境,又可以避免儿童四处流浪乞讨。对儿童权益最直接的规定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明确规定了监护人的义务,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此外,《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是专门针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法律,在这两部法律中非常明确的列出了对乞讨儿童的救助保护条款。   这样一个自上而下、系统完善的法律体系为我国整个社会体系保护儿童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依据。但是,总结以上法律,不难看出现有成文法对乞讨儿童权益保护仍然太过空泛,不够细致。立法上的空白必然会造成现实操作上的困难,对此,制定专门针对流浪乞讨儿童的法律法规已经刻不容缓。   乞讨儿童公共救助的法律问题分析   监护制度不完善。第一,《民通意见》中规定了监护人资格,主要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近亲属或朋友,而一旦儿童的父母去世,其他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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