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政策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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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 2011年3月 新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政策解读 * 新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政策解读 一、前提 2011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二、有效性 原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文件同时废止。 * 三、政策解读 1、资产损失范围扩大 新《办法》将资产损失范围扩大至无形资产损失、各类垫付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失、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出售损失、企业自身原因及政策原因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因刑案原因或立案两年以上未追回资产损失等其他各类资产损失。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这样就把原来88号文件未列明的无形资产、其他应付款等损失均包含其中,解决实际工作中的争议。 新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政策解读 * 2、自行申报扣除及审批制改为申报制 新《办法》由原来的自行申报扣除和审批扣除改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扣除。征收管理上的重大改变,即都要报备,如果出现问题,责任在企业,税务机关有追查的权利。(这就是税务机关的风险转移,对企业不利的一面)企业应特别注意《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尽量完善我们损失报备的范围,宁可多报也不能漏报。特别是要注意我们以前自行扣除的固定资产自然报废部分,需要清单申报。 新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政策解读 * 3、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性界定     不是所有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都是法定可以扣除的资产损失。新《办法》明确,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是企业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资产损失。法定资产损失强调实际发生或未实际发生但符合办法限定的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可以在税前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 我们要注意,实际发生的不代表可以扣除,现在没有实际发生,但以后一定会发生,不代表现在不能扣除。比如政府拆迁。 还要关注的是会计上已做损失处理。 新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政策解读 * 4、增加以前年度未报损的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废止,新《办法》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做专项说明进行专项申报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特殊原因(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明确多缴税款的处理方式只能是抵扣而不能退税。追补后发生亏损的处理方法,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多缴税款只能抵扣。 新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政策解读 * 5、增加了汇总纳税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   新《办法》规定,分支机构要双重报送,即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又要向总机构报送。总机构对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我公司三级机构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故集中在省公司统一办理,但出具的备案报告会分到每个地市,作为地市税务检查的依据。 新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政策解读 * 6、对报送资料细节的修订   新《办法》强调计税基础资料报送要求等。对各类资产损失确认证据提供时的具体要求进行细划。明确假币没收可以作为现金损失扣除,而不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扣除。 不仅仅是假币没收,现金、现金等价物的盘亏也可以税前扣除,需要详细的资料,具体见《扣除办法》 新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政策解读 * 7、办法适用2011年汇算清缴   25号公告自2011年汇缴时适用,企业应在平时注意相关资料的收集。2010年汇缴适用此前的规定。 **分公司率先适用。 我公司由于是集中备案,地市分公司的责任是学透新损失扣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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