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支持系建设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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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支持系统建设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交通支持系统建设的管理,保证政府投资效益,有效控制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利用国家预算内资金和中央专项资金开展的交通支持系统建设项目的建设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建筑工程、通信工程、信息系统工程、船舶建造工程以及设备(装备)购置等项目。 [职责]交通运输部为交通支持系统建设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批准立项的交通支持系统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建设要求]交通支持系统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程序要求]交通支持系统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程序]交通支持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履行立项审批、招标投标备案、设计审批、开工备案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码头工程和建筑工程,应当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根据相关规划,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工程勘察和初步设计招标投标,并进行备案,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三)根据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组织工程施工图设计招标投标,并进行备案,编制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工程监理、施工和设备招标投标,并进行备案;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进行开工备案,建筑工程尚应办理施工许可; (六)组织工程实施和设备购置及安装; (七)工程建设完工后,组织工程交工验收并进行试运行; (八)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工程竣工验收。 通信工程和信息系统工程,应当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根据相关规划,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工程初步设计招标投标,并进行备案,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三)根据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组织工程施工图设计招标投标,并进行备案,编制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工程施工及施工监理或系统开发招标投标,并进行备案; (五)含有土建的通信工程和信息系统工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进行开工备案; (六)组织工程实施、系统开发和设备购置及安装; (七)工程实施完成后,组织工程交工验收并进行试运行; (八)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工程竣工验收。 船舶建造工程,应当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船舶发展计划编制船舶设计任务书; (二)根据批准的船舶设计任务书,组织船舶建造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并进行备案,编制船舶建造方案设计文件; (三)根据批准的船舶建造方案设计,组织船舶建造技术设计招标投标,并进行备案,编制船舶建造技术设计文件; (四)组织船舶建造及船舶建造监造招标投标,并进行备案;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船舶建造的实施准备工作,并进行开工备案; (六)组织实施船舶建造; (七)根据船舶建造实施情况,组织机电设备及机电设备安装招标投标,并进行备案; (八)船舶建造完成后,组织船舶建造交工验收和船舶试航试验,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组织竣工验收。 [设备购置程序]设备(装备)购置项目应当履行立项审批、招标投标备案、竣工验收等工作。 设备(装备)购置应当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根据相关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备(装备)购置实施方案; (三)组织设备(装备)购置招标投标,并进行备案; (四)设备(装备)安装完成后,组织交工验收并进行试运行; (五)编制设备(装备)购置项目竣工验收材料,进行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工程竣工验收。 [立项审批] 交通支持系统建设项目立项实行审批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船舶设计任务书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设计单位编制,并报送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交通运输部按有关规定审批。 [工可要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船舶设计任务书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规划; (二)符合有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船舶设计任务书的编制要求; (三)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立项申请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船舶设计任务书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船舶设计任务书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三)根据相关要求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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