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新形势下农村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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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特点和规律分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矛盾的触发点增多,纠纷矛盾也增添了新的内容、新的特点,农村社会经济生活和人民的利益关系发生了深刻变革和调整。与此同时,农村“热点”、“难点”问题日益增多,因基层干部工作作风、土地承包、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大幅度上升。这既影响了党委政府机关的社会形象和正常的工作秩序,也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全国的稳定”,正确地认识和分析新形势下农村群体性社会矛盾的特点和成因,及时有效地化解这些矛盾和纠纷,对于维护农村政治稳定,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一、新形势下农村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所谓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是指发生矛盾纠纷的一方或双方由多个民事主体组成,是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特殊表现形式。现阶段农村群体性矛盾纠纷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纠纷类型趋广。过去,农村矛盾纠纷主要是以家庭矛盾和邻里矛盾为主,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涉法矛盾纠纷占主流,其范围包罗到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在农村土地延包过程中,三十年不变的跨度很大,因而不可避免地发生转包、退包、反包、入股、继承或征用等流转行为,如处理不当,极可能引发矛盾纠纷或其它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而且往往是几种类型的纠纷交叉在一起,或由一种纠纷引发出其它纠纷,处理不好,很容易演变成群体性事件。   2、涉及面趋宽。由于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的起因往往与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容易引起共鸣,如土地承包、农村土地征地款分配纠纷 3、上访率趋高。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受“法不责众”、“民意难违”等心理因素影响,抱着人越多越有理、问题越容易解决的想法,容易形成参与人数多、影响涉及面大、局面难控的上访事件。再加上对政府的不信任情绪,存在“唯大”、“唯上”,有了问题不是逐级反映,而是组织群体性上访,或采取越级上访的办法,给党委、政府施加压力。   4、调处难度大。由于目前农村分户经营,单独生产,群体性活动少、流动人员多,集体制约和监督力相对降低,传统的行政干预已难以奏效。再加上许多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要牵扯到多个部门,部门之间如相互推诿扯皮,调处结果往往很难让群众满意,这在客观上又把矛盾交给各级党委政府,而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精力有限,不可能事事过问,其结果易造成干群隔阂。交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理纠纷,又不能轻易动用警力,一着不慎,则极有可能引发矛盾激化,增加调处工作的难度。 二、农村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产生原因   农村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大多数是人民内部矛盾,尽管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千头万绪,但根据调查显示,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少数农村干部的不良作风,引起群众的对立情绪。不可否认,当前农村干部绝大多数是好的,是农民发家致富奔小康路上的领路人。但是,少数干部滥用职权,生活腐化造成了干群关系紧张。有的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大吃大喝;有的文化水平低,对法律和政策知之少,但却权力欲望大,独断专行,以权压人;有的不善于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方法简单,作风粗暴。这都引起了群众的反感对立情绪,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在一些地方,广大村民群而攻之,有的要求改选,有的联合上告,有的集体上访,造成矛盾激化。   2、农村民主化、法制化管理尚不够健全,与群众的需要不相适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农民的法制意识逐步增强,关心集体经济,要求参与村务、财务管理的人越来越多,而农村管理方式与这种发展的形势明显不相适应。少数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中,不是民主管理,村务公开,而是搞“一言堂、糊涂账”,习惯于暗箱操作。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如财务收支状况、等等,村民公开。另外,由于、宅基地审批及其它原因引起的群众性上访事件也占很大一部分比例。   3、有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让动机不纯的人钻了空子。国务院《信访条例》明文规定,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需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不得超过5人。但超过5人(即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的具体处罚却没有明确规定,因而使部分有“法不责众”心理的群众有恃无恐,几十人、上百人地到党委、政府去闹。  4、部分群众出于个人恩怨,希望通过群体性事件达到整人的目的。在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就有少数人借机对有成见的原村干部发难。他们不是通过正当渠道检举、揭发干部的问题,而是煽动、组织自己的宗族势力和不明真相的群众搞群体性事件,给基层党委、政府施加压力,目的就是不想让和自己有意见的人继续担任村干部,希望通过此手段把事情闹大,把对方整倒,尤其当有关部门几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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