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讲义【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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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经济法学教案 朱京安第一篇 导论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 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其历史很短,人们对他的概念与范围、体系并不十分清楚,法学界对其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形成了不同的学派或学说。那么究竟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呢? 要单纯地、直观地理解某一用文字表达的事物的概念几乎是不可能的,也是片面的、主观的。要用简单的一句话概括国际经济法的含义同样是困难的。因为国际经济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如同别的社会现象一样具有丰富、复杂和综合的内涵。要阐明国际经济法的含义,就必须要先分析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范围。 一、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是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它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和出发点。能否成立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就看其是否有确定的具体的调整对象。 宏观上讲,法律的调整对象是全部社会关系,作为具体的法律部门,他的调整对象是具体、特定的社会关系。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由国际经济活动产生的国际经济关系。对“国际经济关系”一词,现在国际上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的理解是指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者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产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理解认为,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一般只限于国家和国际组织;广义的理解是指除上述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之外,还有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产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理解认为,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不仅由国家、国际组织,还有自然人和法人。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为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我们以后讲到的国际经济关系都指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关系包括国际经济管理关系和国际经济协作关系。国际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国际组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节时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如投资保护关系,外贸管制关系,外汇管理关系,海关监管、关税征管关系等。这是一种上下级之间、组织与成员之间所形成的管理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双方处于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地位,这种主体的不平等导致了用行政指令的方法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协作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及相互这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发生的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关系。这是一种双方当事人在地位上前后、左右平等的横向经济关系,特点是双方地位平等、互相有利。 国际经济管理关系和国际经济协作关系共同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范围问题,实质上就是国际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与相邻法律部门互相之 间的关系问题。概括地说,国际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我们知道国际经济法是一个跨学科的边缘性学科。跨学科是指其内容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国际经济法等众多学科。边缘性是指它只涉及上述学科的部分内容,并不囊括这些有关门类法律规范的全部内容;它只是上述部分内容的综合,而不是全部内容的总和。这种边缘性既表明他的独立性,即它是一个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也表明了它与相邻的法律部门有多方面的联系与交叉。因此,了解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有助于进一步认识国际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也有利于把国际经济法从相邻的法律部门中区别开来。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与区别 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公法是各自独立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法律部门。 联系 (1).国际性是国际经济法和国际法具有的共同属性。有了国与国之间的交往,才产生了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随着国与国之间交往的发展,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也逐渐发展完善起来。就此而论,国与国之间交往的产生与发展是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共同基础。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尊重主权、平等互利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倡导的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联合国宪章》确认的七项原则,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列举的20项原则,以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中提出的15项原则,对处理国际关系都有普遍意义。 区别 如果进一步把国际经济法的整体内容与国际法作一比较,则可以看到以下重大区别: 主体不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及各类国际组织(指各国政府之间的各类组织,下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除了国家和国际组织外,还包括自然人与法人。而在国际法中,无论是自然人还是与自然人有同等地位的法人,由于他们都处在所属国的主权管辖之下,他们既不能参加国际关系,也没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的能力,因而,不具备国际法主体的资格。主体不同,是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最主要的区别。 调整对象不同:国际公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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