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冲刺讲义【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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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冲刺讲义 前 言   二、近三年考题的规律与借鉴   (一)各部分分值划分   2015年《税法》科目教材共分15章,可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第2、3、4章,增、消、营,30分左右。   第二部分:第10、11章,两个所得税,不超过30分。   第三部分:第5~9章,13个小税种,约30分。   第四部分:第1章、12~15章,不少于10分。   (二)题型题量 单选题 多选题 计算题 综合题 合计 客观题与主观题分数比例 24题 14题 4题 2题 44题 45:55 24分 21分 24分 (+5分) 31分 100分(三)重点章节   1.15分以上: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除单选题、多选题外,综合题为主   2.10分以内: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土地增值税法、印花税法、个人所得税法——除单选题、多选题外,计算题为主   3.其他章节:以单选题、多选题为主   特别关注新增与变化内容 三、复习提示   1.全面复习,分清主次和易得分章节   2.做好计划、做好归纳、做好弱项知识点的标记   3.熟练掌握历年考题(习题班讲解近三年考题)   4.熟悉机考的界面、环境、答题方法和要求 第一章 税法总论   ■本章重点与要点   一、税法的特征与目标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特征:1.义务性法规;2.综合性法规   (二)目标:5个   二、税法的原则 两类原则 具体原则 要点 税法的基本原则(四个) 1.税收法定原则;2.税法公平原则;3.税收效率原则;4.实质课税原则 税法的适用原则(六个)   1.法律优位原则 含义: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 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对于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却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纳税义务,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三、税收法律关系的组成——权利主体   1.双主体:   对征税方:税务、海关、财政   对纳税方:采用属地兼属人原则   2.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四、税法要素:   1.纳税人(与负税人、扣缴义务人)   2.征税对象(两个相关概念:税目、计税依据)   3.税率:比例、累进(超额、超率)、定额   4.纳税期限   五、税收立法原则与立法机关   (一)原则:5项   (二)立法机关与法律级次 分类 立法机关 举例 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 常委会 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车船税法   全国人大及其 常委会授权立法 如:增、消、营暂行条例 税收法规 国务院 ——税收行政法规 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房产税暂行条例 税收地方法规税收规章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税收部门规章  如: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地方政府 ——税收地方规章 如: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六、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税法分类: 标准 分类 基本内容和效力 税收基本法(我国目前还没有) 、税收普通法 职能和作用 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   (二)现行税法构成:   1.税法体系:实体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2.税制结构(双主体):间接税+直接税。   七、税收执法   (一)税收执法权范围   税收执法权包括税款征收管理权、税务检查权、税务稽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及其他税务管理权(税务行政处罚)。    (二)税务机构设置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 征收机关 征收税种 国税局系统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路、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 地税局系统 营业税、城建税(国税局征的除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 海关系统 关税、船舶吨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提示】企业所得税有国税局管理、也有地税局管理。   (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   八、依法纳税与税法遵从   (一)征纳双方的义务和权利   (二)税务代理是税法遵从的重要途径   (三)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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