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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专题
第一专题 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平等——诉讼权利的平等
二、辩论原则
民诉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三、处分原则
民诉法第13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四、自愿和合法调解原则(法院调解)
(一)法院调解的原则和性质
原则:自愿与合法
(二)法院调解适用的范围
1.适用的程序和阶段
2.不适用的程序和案件
3.先行调解的案件
(三)调解的程序(调解规定3、7、8条)
(四)调解协议的内容
(五)诉讼和解(《民诉法》第51条、《调解规定》第4条)
诉讼和解后的处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当准许。
(六)法院调解的后果
1.调解成功
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双方签收后生效。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民诉第90条)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注意](1)简易程序中赋予当事人约定调解书生效时间的权利
(2)调解书的补正
2.调解失败
(七)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能上诉,就同一案件当事人不得再起诉(一事不再理),诉讼法律关系消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具体争议消灭,执行效力。
[相关知识点]
1.仲裁调解和仲裁和解
2.民事诉讼中的结案方式
第二专题 诉
一、诉的概念
二、诉的要素
(一)诉的主体——诉的当事人,原告及其相对人
(二)诉的标的
[注意]诉的标的与诉讼标的物、诉讼请求的区别
(三)诉的理由——当事人提出诉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诉的种类
给案件,请确定有几个诉
四、反诉
(一)反诉的概念
(二)反诉的条件
1.反诉主体具有特定性
2.反诉目的具有对抗性
3.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
4.反诉请求需与本诉具有一定的牵连性
5.反诉时间的特定性
6.反诉与本诉适用的程序具有同一性
(三)对反诉的处理
第三专题 执行程序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一)执行管辖和执行依据
[相关法条] 《民诉法》第201条, 《民诉意见》第255条、第256条;《执行规定》第2条,第10条-16条,第125、126、128条;《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
1.人民法院制作的执行依据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注意: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的执行管辖
3.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执行解释》第1条
4.对执行管辖中的管辖权争议、移送管辖、共同管辖、指定管辖情况的处理方法和审判管辖中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一致,可直接按照审判管辖处理问题的方法处理。
注意:对执行管辖争议的处理《执行解释》第2条 5.执行管辖权异议。《执行解释》第3条
(二)委托执行(民诉206条,民诉意见259-265条,民执规定111-123条)
委托执行,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特殊情况,依法将应由本法院执行的案件送交有关的法院代为执行。
1.不得委托执行的情形
委托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不得委托当地法院执行:第一,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第二,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或者已经宣告其破产的。
2.委托执行应注意的问题
委托执行一般应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经对方法院同意的,也可以委托上一级的法院执行。
案件委托执行后,未经受托法院同意,委托法院不得自行执行。受托法院对受托执行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和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
3.“谁委托、谁决定”的原则
(三)执行救济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民诉法第202条,《执行解释》第5条)
202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申请提级执行或指令执行(民诉法第203条,《执行解释》第11条-14条)
第203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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