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课件教程.ppt

  1. 1、本文档共5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分析:丙的抵押权是6月8号登记,是第一顺序抵押权人。乙的抵押权是6月10日登记,是第二顺序抵押权人。所有丙分得价款100万、乙只能分得50万。 * 第五章 担保法 (三)不动产抵押权实现时的特殊问题 “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地一体”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 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的分配 * 第五章 担保法 (四)同一债权上既有抵押担保,又有保证时,担保责任的承担顺序 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 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担保 债权人放弃行使抵押担保时 (五)同一债权上有数个抵押担保时,担保责任的承担顺序 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 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担保 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时 * 第五章 担保法 第四节 质押 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出质的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相关法律名称: 质押合同、质权 出质人(债券人或第三人)、质权人(债权人) 质押物(质物) * 第五章 担保法 一、质押合同 概念: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的以质物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合同。 特征 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单务合同:质权人无给付义务 从合同:质押合同是主债的从合同 有名合同:法律直接规定名称和内容 践成合同:质押合同自质押物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 第五章 担保法 质押合同形式: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质押合同当事人: 出质人——质权人 质押合同的内容: 担保范围、期限、质物及质物移交的时间 质权: 对质物享有占有权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质物享有处分权 * 第五章 担保法 二、质权的标的(质物/质押物) 概念 (一)种类 动产 权利:可转让的财产权利 不动产收益权 票据(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 物权凭证:存款单、仓单、提单 可转让的股权、基金份额 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 第五章 担保法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 以质物转移给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权利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 交付——物权凭证 登记——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的财产权 记载——票据、债券 禁止“流质”条款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 练习 张甲向李乙借款一万元,将自己的一头母牛质押给李乙。还款时间约定为2014年6月1日之前。当事人还约定,到6月1日张甲不能还钱,该母牛归李乙所有,用以抵债。 请问,根据《担保法》规定,双方的“流质”条款是否有效? * 分析: 质押合同中的流质条款无效,但当进入质权实行期后,可以约定折抵。即2014年6月1日以后,双方约定母牛归李乙所有,用于抵债,是有效的。 * 练习 甲向乙借款,欲将轿车作担保。关于担保,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可就轿车设立质权 B. 甲可就该轿车设立抵押权 C. 就该轿车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D. 就该轿车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第五章 担保法 三、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一)质权人的权利 占有质物的权利 收取孳息的权利 排除质权受侵害的权利 转质权 经出质人同意 在原债权范围内转质 出卖质物的权利 提前处分质物的权利 转让质权的权利 主债权转让,质权也随之转让 保管费用偿还的请求权 优先受偿的权利 * 第五章 担保法 (二)质权人的义务 保管义务 禁止处分义务 返还质物或权利证书的义务 * 第五章 担保法 四、质权的效力 质权担保的范围 原则:约定优先 质权标的的范围 从物 质物的孳息 代位物 * 第五章 担保法 五、质押权的实现 (一)实现方式 折价 拍卖 变卖 (二)追偿 * 第五章 担保法 第五节 留置 一、留置 概念 性质 留置权的他物权性 留置权的担保物权性 留置权的法定性 留置权的行使以占有标的物为条件 留置权的可分性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时,留置财产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 第五章 担保法 二、留置权的成立 必须是依法产生的:加工合同、保管合同等 债权人必须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 注意:当事人可以在主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 第五章 担保法 三、留置权的效力 (一)担保范围: 约定优先原则 (二)标的物的范围 留置物本身 从物 孳息 代位物 * 第五章 担保法 (三)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 留置权人的权利 占有留置物 保管费用偿还请求权 收取孳息的权利 留置权行使的权利 留置权人的义务 保管留置物 返还留置物 * 第五章 担保法 四、留置权的实现与消灭 (一)实现形式 折价 拍卖 变卖 注意:留置权优先受偿 (二)行使条件 有约定:

文档评论(0)

w3388825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