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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湘峪古堡官宅
文物保护工程修缮设计说明
一 工程概述
1、设计依据
1.1.1有关政策、法规
《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关于“不改变文物原状”的文物修缮原则,具体包括原型制、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尽可能减少干预、正确把握文物古迹的审美价值主要表现为历史真实性的审美标准。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165——92)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其它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特别是与文物建筑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和法规。
1.1.2 《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湘峪古堡保护修缮工程勘测报告》中各单体建筑的现存状况、价值分析与评估、残破状况及其原因分析。
2、工程目的、性质
1.2.1 工程目的
保护修缮的目的是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其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通过技术和管理的措施, 针对现存文物建筑存在的具体病害和隐患,修缮由自然力和人为造成的损伤,制止新的破坏,尽最大可能恢复其本来的历史面貌,力争在修缮工程全面完成以后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其固有的原始状态。经过修复的结构,应当全面消除隐患,保证较长时间不再修缮。
1.2.2 工程性质
以现存建筑的残损现状及其残损原因分析为依据,以此次勘察、测绘及其安全评估结论为基础,分析环境状态对建筑本体的影响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其修缮性质为:保护性修缮工程。
3、修缮设计原则
1.3.1 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确定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十六字方针的指导下,坚持“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恪守“修旧如旧”的宗旨。遵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历史信息完整性和连续性的要求,修缮保护工程以现有结构作为原状,尽可能作到有据复原,解决结构性整体安全问题和文物建筑的风貌性整体美观问题,通过合理科学的修缮达到消除病因、保证安全和正常使用。
1.3.2 安全为主的原则
文物建筑是不可再生资源,修缮过程中不仅要保证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更要保证文物本体的安全,避免人为造成的伤害。
1.3.3 质量第一的原则
修缮过程中要严把质量关,从原材料到修缮工序、工艺等方面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的规范,采用新材料或涉及建筑安全的结构材料时,应有严格的技术要求和材料的检验报告及质量标准说明。
1.3.4 尊重传统工艺,保持地方风格的原则
建筑风格的多样性和地域性是中国历史建筑的一大特色,因时代和地域的不同营造手法各异,要在修缮过程中加以识别,尊重所处地方的构筑特色,并保留与传承之。
1.3.5 可识别和可逆的原则
对文物建筑的修缮尽量作到使用与原构筑材料性能、材质相同或可替代的材料,使用传统工艺、技法操作,但是要设明显识别标记,为后人的研究、修缮提供更真实全面的信息。同时要保证修缮后可再作处理,为文物保护留出更大的空间。
二 官宅保护修缮工程设计说明
典型院落的修缮主要针对存在的病害进行保护性的修复工作,通过对建筑本体的维修恢复其传统的结构,达到根治病害、消除隐患、保证安全和正常使用的目的。
通用修缮导则
2.1 散水及台明
剔补酥碱风化较重的台帮砌砖,对压沿石部分做必要的整修及补充,针对下陷程度的不同对台明内填充材料进行补充和夯筑,保证其在承载过程中不再出现不均匀沉降的险情。
散水大多已毁,修复过程中依据设计图纸复原,现存较好的予以现状保存。
2.2 墙体及地面
拆除毁坏严重室内外地面,依据现存铺砖规格、尺寸、工艺补配地面砖砖,重新铺墁。要求横缝相通 纵缝交错,掺灰泥坐底,底灰饱满,勾灰严密,大面平整,泛水准确。
墙体在施工过程中除必要的工序要求外不予扰动,剔补剥蚀面积在0.5以上的部位,其余现状保存。
2.3 门窗装修
拆安并检修加固失稳的木质栏杆、望柱,依据现存隔扇心屉式样及所存卯口复原丢失构件及窗格,保存状况良好的装修,检修归安不做大的扰动。
2.4 柱网
对糟朽变形严重的木柱,拆卸后剔补糟朽部分,重新归位并夯实柱下,抄平后以原位置归安。墙内柱不予扰动
2.5 梁架结构及斗栱
依照设计图纸复原已经坍塌的木构架,残损构件加固修整后归位,恢复其原有合理的受力形式,抄平后归安大木构架并使滚动移位的檩替归位,残损严重者依原物复制补配,对变形、残损较为轻微的木构不去扰动。斗、构件劈裂2至3个铁扒钉加斗身上屋面进行揭顶维修,更换已风化酥碱、缺角断裂、变形拱翘的瓦件按原样定烧重新装瓦时,将新瓦及旧瓦分开集中安放。油饰拆除工程
屋面拆除拆除之前应先对瓦屋面进行现状记录,编号登记,即
3.1.2 椽望拆除椽望部分因大均已损坏,需重新制安,
3.1.3 大木构件拆除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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