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事诉讼法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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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民诉法重点提示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 了解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的内容和区别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主体分为两种,一种主体在诉讼中除了享有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外,还有权实施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诉讼行为,这种主体既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又是民事诉讼主体,他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另一种主体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但无权实施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消灭的诉讼行为,因此,只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不能称为民事诉讼主体,他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程序法 了解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任务和指导思想 了解   第五章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 依法调解原则的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2、 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类型   涉及国家秘密的民事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3、 辩论原则的辩论形式   当事人进行辩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4、 支持起诉原则含义   民事诉讼法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利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主管与管辖   1、 管辖恒定原则的概念和内涵   民事诉讼,在受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因据以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改变为其他法院管辖。   2、 管辖异议的法律规定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异议,应当审查。   3、 级别管辖,重点是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4、 地域管辖:普通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和四种例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特殊地域管辖的1、5点(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的规定(三种:1、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继承遗产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的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同一案件都享有管辖权)和处理方法(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内容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发现无权受理,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或者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移交给别的更适合审理此案的法院审理。   指定管辖:指上下级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就某个或某些具体的案件指定某个下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6、 如何根据各种原则和规定确定管辖权   我国确定法院管辖,主要考虑以下原则:便利人民群众诉讼原则;便于法院审判原则;各级法院均衡负担原则;有利案件公正审判原则;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第七章 当事人   1、 广义的当事人的内容   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诉讼中的第三人   2、 当事人的类型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 当事人的更换和追加   当事人的更换:不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参加了诉讼,经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的申请,人民法院的批准,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更换当事人,以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   当事人的追加:在诉讼中和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有时会遗漏,此时,可以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批准,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诉讼当事人,以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4、共同诉讼的概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和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类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和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在共同诉讼中原告为两人和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两人和两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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