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法课件口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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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刑事证据法学 第六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第一节 概述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概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简称“口供” 西方国家称“自白”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口供的形式 口述形式 书面形式——自白书 第一节 概述 (二)口供的内容 1.供述 2.辩解 3.对他人犯罪的检举、揭发。 (1)对同案犯的检举揭发,与自己的犯罪有联系,系口供的内容 (2)对非同案犯的检举揭发,与本案事实无关,不是口供,而是另案中的“证人证言” 第一节 概述 (三)提供主体 1.自然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 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代表单位诉讼,就与单位犯罪有关的事实所作陈述 (四)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性质 仍然是口供 不能作为证人证言使用 三、口供的特点 1.直接性 直接证据 2.不稳定性 3.复杂性 四、口供的意义 1.有利于办案人员迅速查明案情 2.有利于发现其他犯罪线索和犯罪嫌疑人 3.有利于审查核实本案中的其他证据,更好地对其他证据作出正确的判断 4.能反应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为采取强制措施、量刑提供参考。 五、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沉默权 (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起源于1789年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刑事被告人有“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的权利 1994年世界刑法学会《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16条: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并且从警察或司法机关进行首次讯问就有权知悉受控的内容。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4条:“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二)沉默权 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约翰·李尔本案” 沉默权开端:星座法院以被告人李尔本拒绝宣誓为由判定其藐视法庭罪。两年后,议会认定星座法院的判决不合法,禁止在刑事案件中使用宣誓。 1642年议会审理“十二主教案”,沉默权被允许使用 1898年英国《刑事证据法则》最先以成文法刑事确立被告人沉默权 1912年《法官规则》中,明确要求警察在讯问嫌疑人之前,必须告知其享有沉默权。 沉默权在美国的发展 受英国法影响,1789年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中,确立了沉默权的四项内容: (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回答,所说的一切都将作为法庭证据使用; (3)讯问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 (4)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的,法庭有义务为其制定律师 各国对沉默权的限制 新加坡:84%以上的不会保持沉默 警察告知:“如果存在任何事实,你打算在法庭上辩护时依赖的,建议你现在提出来。如果你到了法庭审理中才提出来,你的证据的可信性将被削弱,这会对你的整个案件产生不好的影响。如果你希望现在提出任何事实并被记录下来,我们会照此办理。” 英国: 法院可以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论的情况: 1被告人在审判中就其在警察侦讯时保持沉默的事实突然提出解释,但是可以合理地期待他早在警察审讯时就应当作出相应的解释; 2在控方举证结束并且案件表面上成立时,应当警告被告人有权提供证据而 被告人拒绝作证; 3嫌疑人没有或者拒绝想警察就其身体上或衣服上或嫌疑人被发现时的场所存在的某些可疑物品或痕迹作出解释; 4嫌疑人没有或拒绝向警察解释他为什么出现在犯罪场所附近。 第二节 口供审查规则 (一)重点审查的内容 1.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人数以及讯问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2.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讯问是否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被告人是否核对确认; 3.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4.被告人的供述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5.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随案移送; 6.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 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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