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学习材料.docVIP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学习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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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学习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XX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XX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许可法共八章八十三条,其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实施程序、行政许可的费用、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行政许可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为开始,无申请即无许可。 第二,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管理性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单方面性。因此,不具有管理性特征的行为,即使冠以审批、登记的名称,也不属于行政许可。 第三,行政许可是外部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一种管理行为,是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外部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适用本法。 第四,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是相对人获得了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制度。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创设行政许可的行为。它属于立法行为的范畴。行政许可法在以下方面做出了规定。 1.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和范围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规律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离开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经济和社会就没有了活力,没有了前进的动力。因此,行政许可同其他行政管理方式一样,必须体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保护和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是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行政机关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是公权力。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归根结底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这是设定行政许可的出发点和目的。 三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这里既包括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三者之间的协调发展,也包括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各自内在的协调发展。这是设定行政许可最根本的价值取向。 据此,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是:(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证明;(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行政许可法还规定,虽然属于上述事项,但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市场经济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以及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管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也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它的创设。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除此之外,任何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许可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在一年内提出立法议案,否则就自动失效。行政许可法还规定,地方不得设定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资质的许可,不得设定企业和其他主体设立登记或者前置性许可,以及不得设定地区保护、地区封锁的许可。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上位法设定的许可可以做出具体规定,但在实施主体、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限等方面不得违反上位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此外,行政许可法还对行政许可设定的要求和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如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进行论证、听证的制度,对许可定期进行评价的制度等。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制度。 行政许可的实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体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它属于执法行为。行政许可法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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