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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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发[XX]36号,甘政发[XX]96号和庆政发[XX]3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XX]5号)和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再就业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劳社办函[XX]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由担保机构承诺担保而向商业银行申请的贷款。 第二章 贷款管理 第三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减称贷款)属商业性贷款,纳入商业银行正常的贷款管理。贷款银行确定为县信用联社。 第四条 贷款对象:本人户口所在地在本县辖区内、年龄小于60岁、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下列人员(以下减称借款人): (一)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口,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原转业退役军人; (四)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第五条 贷款用途: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时如自筹资金不足,或者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流动性资金困难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退出现役持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原转业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 微利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1、家庭手工业;2、修理修配;3、图书借阅;4、旅店服务;5、餐饮服务;6、洗染缝补;7、复印打字;8、理发;9、小饭桌;10、小卖部;11、搬家;12、钟点服务;13、家庭清洁卫生服务;14、初级卫生保健服务;15、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16、压滤机滤布厂家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17、养老服务;18、病人看护、19、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小额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1、借款人申请小额贷款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同时严格执行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制度。 2、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不应低于经营项目所需资金的30%); 3、有贷款项目及可行性分析和实施计划; 4、参加过就业或者创业培训并有与实施项目相应的经营能力; 6、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违法行为; 7、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七条 贷款方式:采用担保方式,实行借款人申请,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人,担保机构承诺担保,一次放贷的方式。担保机构为财政局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第八条 贷款额度和期限:额度一般为2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一般不得展期。贷款到期确需继续使用的,借款人应提前20日提出展期申请交担保机构,担保机构须在5日内做出是否同意为展期继续提供担保等意见,如同意为展期继续提供担保,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交给借款人,由借款人必须在15日前交贷款银行审核同意后,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展期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根据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在贷款存续期间,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自下年1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其贷款利息由财政贴息。 第十条 还款方式:采用灵活方式,可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也可提前还贷。具体方式由贷款银行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的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小额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银行可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一条 借款人获得贷款后应履行以下义务: 1、诚实守信,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自觉接受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的贷后管理及财务监督,保证贷款用途合理; 2、运用贷款发展经营所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吸纳本地的下岗失业人员; 3、根据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及时还本付息,取得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贷款银行与担保机构对贷款的回收承担共同责任。贷款银行与担保机构要按照贷款管理办法清收到期贷款本息,保证小额贷款的安全回收。贷款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对按照贷款有关规定操作规程发放和催收后出现的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坏帐,贷款银行应及时汇总并向担保机构移送相关手续,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期间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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