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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日常监督量化评分表
表一、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共计55项,410分)
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分值 扣分 一、医疗机构管理(共13项) 50 1、(1)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
(2)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
(3)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
(4)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它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第一条* 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 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 4、医疗机构将科室或者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它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 * 5、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4 6、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1/人 7、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4 8、(1)非法采集血液
(2)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
(3)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 9、(1)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
(3)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
(4)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
(5)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4/项 10、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3 11、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3 12、(1)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
(2)邀请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
(3)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3/项 13、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3 二、医务人员管理(共13项) 125 1、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8号) 1/人 2、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1/人 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5/项 4、医疗机构(1)护士配备数量低于国家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2)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 4/项 5(1)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2)未依照本条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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