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每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或的确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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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定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20日 字 体:【大 中 小】 访问次数: 114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收入总额具体内容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六)租金收入。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九)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条件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三、采取托收承付等方式销售货物时的收入确认条件   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一)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二)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三)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四)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五、以旧换新销售商品的所得税处理办法   以旧换新销售商品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六、商业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处理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不得冲减销售收入。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七、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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