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联保贷l款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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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联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1.目的 为推进中小企业联保贷款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加强业务管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我行现行信贷管理办法与操作规程,制定本操作规程。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银行总分支各级经营机构对中小企业联保贷款业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 3.定义、缩写和分类 3.1定义 中小企业联保贷款: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组成联保小组,我行为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由联保小组成员共同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产品。 3.2缩写 无 3.3分类 无 4.职责与权限 部门/岗位 职责与权限 不相容职责 经营单位调查岗 (1)负责本业务受理、贷前调查、发放贷款、授信后管理、风险报告等工作; (2)对信贷风险承担第一责任,对借款申请人的情况及印鉴、签字等相关要素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贷款审查、信贷审批 经营单位审查岗 负责复核业务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对调查岗尽职情况进行审查,复测业务风险度,对审查结论负责。 贷前调查、信贷审批 经营单位签批岗 负责对审查岗尽职情况进行审查,对本业务的合规性及风险度进行确认,对签批结论负责。 贷前调查 经营单位授信后管理岗 负责职责内授信后管理工作,经营单位授信后管理岗与经营单位调查岗可以为同一人。 信贷审批 总行信贷授权审批机构 总行信用风险委员会及其它总行授权审批机构为本业务信贷授权审批机构。 (1)总行信用风险委员会及其它总行授权审批机构初审岗负责权限内本业务的初审工作,对初审结论负责。 (2)总行信用风险委员会及其它总行授权审批机构分别负责权限内本业务的审批工作,对审批结论负责。 总行信用风险部 负责本业务管理规定和业务开展的风险管理指导工作。 总行法律与合规部 负责对本业务涉及法律文本或补充条款的制订或认定等工作。 总行会计结算部 负责对本业务涉及会计结算规定的制订或认定及业务开展的会计结算指导等工作。 总行计划财务部 指导中小企业联保业务的会计处理。 总行贷后管理部 (1)负责本规定授信后信用风险管理政策的符合性认定; (2)牵头本业务五级分类的管理工作。 总行资产管理部 负责对本业务不良贷款的清收进行指导和管理等工作。 总行中小企业事业部 牵头本业务管理规定的制订、修改和营销推动等工作。 信息技术总部 负责本业务涉及系统改造和后期维护调整工作。 总行审计部 负责本业务的审计工作。 5.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 5.1基本原则 办理中小企业联保贷款业务坚持择优扶持、专款专用、控制风险、注重效益的基本原则。 5.2基本规定 联保模式:联保小组成员不限定最大承担损失金额,出现贷款风险后,由联保小组成员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中小企业联保贷款业务可通过联保成员缴纳保证金/存单质押、第三方设立风险基金等方式增加风险防线。其中,第三方包括:行业协会、商会、政府基金等。在业务操作中,可借助第三方对区域、行业、企业的熟悉度和约束力,协助我行做好贷后管理,预警风险,保障信贷资金安全。 5.2贷款对象 该产品主要适用于行业经验丰富、经营稳定并自主成立联保小组,自愿为联保小组内成员贷款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的中小企业客户,优先选择曾在我行操作过信贷业务的贷款客户,关注企业他行信贷记录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个人信贷记录。 5.3贷款用途 贷款用于支持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资金需求。信贷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也不得用于我行信贷审批条件和借款合同许可以外的任何用途。 5.4贷款额度 (1)贷款额度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实际资金需求量及可用于还款的现金流确定,经营单位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额度,但原则上,单户企业融资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000万元,对于确有贷款需求的优质客户,融资额度可适度放宽,具体额度由相关授权审批机构审批; (2)贷款额度要与联保成员的资产规模匹配,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以联保小组成员中偿债能力最小的客户核定贷款额度,实行等额授信,体现权责对等。 5.5贷款期限 (1)经营单位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含)、授信业务原则上不超过二年(含),若企业有特殊需求,应在对其现金流进行详细测算的基础上,确定贷款期限,并通过分期还款等方式分散贷款风险; (2)对于联保项下贷款,应合理安排贷款放款时间,控制到期间隔。 5.6贷款利率 确定贷款利率以风险度为依据,风险度越高,定价越高;同时参考企业在我行的综合贡献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5.7保证金/存单管理 (1)原则上要求联保小组成员以存入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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