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企业破产法律制度.pptVIP

  1. 1、本文档共6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第二章第四节破产法 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1.破产的概念与特征2.破产界限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2.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破产程序) 三、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程序   1.债权人会议   2.和解和整顿程序 四、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1.破产宣告   2.破产清算组3、破产财产   4.破产债权   5.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 6、破产中的“三权” 五、破产救济与破产责任   1.破产救济2.破产责任 第四节 企业破产法案例: 通达公司被裁定宣告破产,经过破产清算,该企业总资产1100万元,其中厂房价值700万元,已作为银行贷款抵押财产,贷款总额为900万元,银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该厂房拍卖所得600万元。企业因业务关系欠甲、乙、丙货款分别为20万元、30万元、25万元;企业在执行和解协议期间,为进行必要生产经营活动欠丁货款15万元,对丙的债权进行有效清偿10万元;企业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30万元;欠国家税款50万元;破产费用支出为6万元。提问: (1)企业的破产财产是多少?请简要说明理由。 (2)企业的破产财产债权是多少?请简要说明理由。 (3)本案的破产清偿顺序及具体分配数额如何? 一、破产的概念 2、(1)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 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法人型的三资企业、 私营企业,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2)新破产法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作了特别规定; (3)新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学校、医院等)的清算,如果属于破产清算的,可以参照适用新破产法。 二、破产界限1、破产界限(破产原因):是指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状态,也是法院判断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标准和理由。破产原因是划分是否破产的界限,因此,在我国通常又称为破产界限。破产原因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实质要件。只有具备了这一实质要件,债权人或债务人才能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才能依法受理并开始破产程序。以上规定包括了三项内容: (1)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案件) (2)债权人申请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案件。) (3)清算企业申请破产。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三、破产的程序 1、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人 2、案件管辖权 3、破产申请流程 4、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的法律效力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5、破产关系人破产关系人:人民法院、管理人管理人:管理人是破产宣告后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临时机构。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6、债权人会议 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

文档评论(0)

5fm1ari7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