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pptVIP

  1. 1、本文档共5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袁建新 主要内容 一、安全教育培训的意义 二、安全教育培训的任务 三、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法律规定 四、“三项”人员的培训规定 五、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规定 六、法律责任 七、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 八、工业企业全员培训工作的建议 一、安全教育培训的意义 安全发展,教育为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是安全生产领域一项基础性工作,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具体体现。 是搞好安全生产,防范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降低事故损失,提高经济效益,建立企业安全文化的基础。 是生产经营单位工作的先行官,是实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根本保证。 二、安全教育培训的任务 (1)贯彻落实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有针对性的做好安全思想工作,克服各种不利于安全生产的错误思想,使各类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点,具有强烈的安全生产责任心,做到人人关心安全、时时注意安全、事事想到安全。 (2)把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技能,通过各种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传授给广大从业人员,使他们学会消除工伤事故和预防职业病的本领,熟练稳妥地解决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不安全因素。 三、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法律规定 1、《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法规对安全培训作出了规定。 2、国家安监总局出台了“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44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1、《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十七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四、“三项”人员的培训规定 三项人员是指: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 第二十一条 下列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总局3号令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总局3号令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3、特种作业人员 总局30号令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10类51种;2010年7月1日实施)。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总局30号令第四条规定: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培训时间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

文档评论(0)

5fm1ari7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