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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资料14
(十一)违法责任主体的界定
《行政处罚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即违法责任主体,是指非法或者合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十二)违法所得的计算
《行政处罚办法》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2.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3.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人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4.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5.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五、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办法》对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措施作出了下列规定: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2、生产、经营单位、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内容讲解:
2005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号令公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险的个人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人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依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情况实施监察。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核发安全标志,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一、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检验、经营的规定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
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安全防护的要求,其生产企业的安全条件至关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安全标准作出了规定。
1.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3)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4)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5)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6)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7)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出厂检验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其产品出厂前,应当自行检查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护性能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并对其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经检验符合标准的,出具产品合格证;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检验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取得安全标志不仅是对符合标准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形式要求,更重要的是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护性能进行监管的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具体办法,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5年10月13日制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执行。
2.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劳动防护用品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劳动保护,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测检验非常重要。为了保证检验质量,必须对承担检测检验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防止不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测检验活动。《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这里强调了两点:
(1)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资质
资质许可是市场准人的监管措施,是对检测检验机构实施行政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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