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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国有独资f公司章程
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须知
一、为方便投资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参考格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章程参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具备本须知第二条所列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名称;
(五)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董事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章程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四、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参考格式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2006年第一版)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参考格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单独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出资人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情况 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分期缴付 出资数额 出资
时间 出资
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合计
其中货币出资 (注:公司设立时,出资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出资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构的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第九条 重要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重要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其中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注:副董事长是否设由出资人自行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职权。(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如出资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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