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大学教职工请假和考勤制度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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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大学教职工请假和考勤制度的规定》

上海大学教职工请假和考勤制度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人事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与我校建立聘用关系或用工关系的教职工请假和考勤以及相关后续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主要涉及教职工请假制度、考勤工作和旷工认定及处理。其中,请假制度主要包含事假、病假、婚假、生育假、探亲假、丧假、工伤假以及因公出差等。 第二章 事假 第四条 学校已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工办理私人事务原则上应利用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凡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人事务的,应事先提出申请(申请表可在人事处主页上下载,下同),学校逐级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休事假。 第五条 事假审批 (一)事假在10天以内(含10天)的,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事假超过10天的,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审批。 (三)事假最长准假时间原则上一次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请假超过30天的,由人事处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六条 工资待遇 我校教职工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津贴(含工作量津贴与绩效奖励)两部分组成,事假期间具体工资待遇规定为: (一)教职工请事假,一年累计不超过20天或连续不超过10天,基本工资照发;一年累计超过20天或连续超过10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一年累计超过30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一年累计超过60天,扣发超过天数的本人基本工资。 (二)教职工事假当月累计超过10天,扣发当月绩效津贴。 第三章 病假 第七条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请假治疗或休息的,凭医院有效病假证明,经批准后可休病假。 第八条 病假审批 (一)病假时间在2个月以内(含2个月)的,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病假时间超过2个月的,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审批。 (三)病假时间连续超过6个月的,由所在学院(部门)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办理长病假手续,列入长病假人员管理。 长病假教职工,凭三级甲等医院出具已恢复劳动能力证明,通过我校医务劳动鉴定小组健康状况鉴定,方可复工。同意复工的,应先试工3个月。 第九条 工资待遇 (一)基本工资 1、教职工病假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2、教职工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3、教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工龄,并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4、长病假教职工在复工试用期间的基本工资照发。 (二)绩效津贴 1、教职工病假当月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绩效津贴。 2、长病假教职工在复工试用期间的绩效津贴:正常上班并完成工作任务的,绩效津贴照发;安排半天试工,半天休息的,根据工作轻重按绩效津贴的75%~90%计发。 第十条 女教职工怀孕,凭医院有效证明可以申请保胎休息,保胎休息时间审批和工资待遇按照病假规定执行。 第四章 婚假 第十一条 教职工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凭结婚证书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休婚假。 第十二条 教职工结婚可休3天婚假。女性年满23周岁、男性年满25周岁的初婚者,另增加晚婚假7天,与婚假连续使用。 第十三条 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晚婚假;初婚男女只有一方达到晚婚年龄,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享受晚婚假。 第十四条 教职工在婚假期间,基本工资和绩效津贴照发,往返路费自理。 第五章 生育假 第十五条 教职工凭就诊医院开具的产育证明书提出申请,经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休生育假(不含哺乳假和产后长假)。 第十六条 产前检查及孕期工间休息假:怀孕女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工作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可以有1小时工间休息。 第十七条 产假期限 (一)女教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符合计划生育条件,年满24周岁已婚女教职工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第十八条 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凭医院出具的证明给予产假: (一)本市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 (二)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第十九条 女教职工生育后,婴儿1周岁以前,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二十条 女教职工产假结束后确有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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