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采购及销售发p票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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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采购及销售发p票管理

“营改增”后采购及销售发票管理实施办法一、采购发票管理实施办法(一)目前我司对外采购中,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的税率包括:17%、13%、11%、6%、3%,基本情况如下:可抵扣项目类别现行进项税率所占比重备注水泥材料17%80%—85%运输11%15%—20%矿粉材料17%80%—85% 运输11%15%—20% 粉煤灰材料17%80%—85% 运输11%15%—20% 砂石 3%  外加剂 17%  机修零配件 17%  运输费用 11%  柴油、汽油 17%  电 17%  水 13%  办公用品 17%  我司目前适用的是增值税简易计税方式,只接受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营改增”后的过渡期间,采购发票仍按原要求执行。(二)过渡期后,我司将考虑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具体实施时间以正式书面通知为准,为适应我司计税方式的变更,对同类原材料,将根据发票税率,适用不同采购价格。 1、地材供应商(河沙、碎石及石粉,一般计税方式适用税率17%)对于提供17%专票的供应商,我司可考虑在现采购价(含税价)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上浮,但上浮度应严格控制在13.45%以下。计算依据如下:提供发票的类型采购价格(含税价)说明计算依据17%增值税专发票100%  3%增值税专用发票86.55%取得3%专票,采购只能占17%一般纳税人价格的86.80%(1.03-1.03*0.17*0.12)/(1.17-1.17*0.03*0.12)普通发票83.73%取得3%普票,采购只能占17%一般纳税人价格的83.73%(1-0.17*0.12)/1.172、劳务外包(含站内及现场接管劳务,一般计税方式适用税率11%)目前,公司对泵送等劳务采用的外包方式,目前,劳务分包商中存在大量个人分包、个人挂靠等模式,存在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公司该部分支出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影响整体税负。“营改增”后,为了税负,规范发票取得要求,应严格劳务分包商准入制度。 对现有的劳务分包商的纳税人身份、资质等级等信息进行梳理,制定劳务分包商准入制度,以便“营改增”后,在节约成本的基础上能有效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 对达到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分包商要求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达不到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分包商要求其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提供11%专票的供应商,我司可考虑在现采购价(含税价)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上浮,但上浮度应严格控制在8.10%以下。计算依据如下:提供发票的类型采购价格(含税价)说明计算依据11%增值税专发票100%  3%增值税专用发票91.90%取得3%专票,采购只能占11%一般纳税人价格的91.90%(1.03-1.03*0.11*0.12)/(1.11-1.11*0.03*0.12)普通发票88.90%取得3%普票,采购只能占11%一般纳税人价格的88.90%(1-0.11*0.12)/1.113、辅助物流(泵送服务,一般计税适用税率6%)对于提供6%专票的供应商,我司可考虑在现采购价(含税价)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上浮,但上浮度应严格控制在3.18%以下。计算依据如下:提供发票的类型采购价格(含税价)说明计算依据6%增值税专发票100%  3%增值税专用发票96.82%取得3%专票,采购只能占6%一般纳税人价格的96.82%(1.03-1.03*0.06*0.12)/(1.06-1.06*0.03*0.12)普通发票93.66%取得3%普票,采购只能占6%一般纳税人价格的93.66%(1-0.06*0.12)/1.064、粉料供应商(水泥、矿粉),我司现有供应商全是一般计税方式,“营改增”我司将控运费比率,一般不能超过供应单价的15%。二、销售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目前,公司主要业务是混凝土的生产、运输与泵送,营改增后属于混业经营。如果开票方式选择不当,极易造成公司税负上升。混业经营是指纳税人兼有增值税不同税率或不同征收率的应税项目(纳税人从事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经营活动)。实际工作中,混业经营包括纳税人兼有不同业务或同一业务兼有不同环节适用不同增值税率或者征收率的情况,我司商品混凝土业务涉及生产、运输、泵送环节,按照“营改增”的政策规定,生产销售混凝土的适用税率为17%,运输业属于“交通运输服务”适用税率11%,泵送属于“物流铺助服务”,适用税率为6%,属于典型的混业经营。目前公司有将近一半项目采用“一票定价”,即将运费、泵送费等统一到商品混凝土中进行定价销售,统一开票,这在“营改增”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如此开票没有影响。但“营改增”后,根据“营改增”文件规定,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即17%。营改增后,公司销售应尽量避免一票结算合同。我司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后,公司将根据“营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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