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交强险条款费率讲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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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交强险条款费率讲稿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 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 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 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 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1、《道交法》第七十五条,《条例》第三十一条 2、与垫付区分开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1、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条例》第十八条 2、无拒赔权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条款费率介绍 2006年6月18日 交强险条款、费率全国统一, 无地域差别 条款部分 特点: 一、简单明了;10节,27条 二、条理清晰;保险责任---垫付与追偿---- 责任免除 三、依据《条例》制定; 交强险与现行商三条款框架对比 保险期间概念更准确 保险期限 保险期间 责任限额在保险责任中明确 责任限额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依据《条例》,保护受害人 / 垫付与追偿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首先明确定义,方便理解 / 定义 总则 总则 减少两节,十条 12节/37条 10节/27条 说明 商三 交强险 交强险与现行商三条款框架对比 附则中含争议处理,并进行简化 争议处理 在交强险费率表及规章中体现 保险费调整 其他 附则 合同变更与终止 合同变更与终止 赔偿处理 赔偿处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条例》中明确,无需重复 保险人义务 说明 商三 交强险 交强险与现行商三的逐条对比 特别提示: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 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善意提醒:1、基本保障 2、不要重复投保 3、可以投保商业险 现行条款无此条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1、法律依据 2、体现权威性和严肃性 现行条款无此条 总则 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本合同组成部分、体现形式 2、沿袭现行条款表述 总则 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 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1、费率的浮动机制,根据《条例》的第八条和 第九条制定,与索赔记录无直接联系; 2、交费的强制性,根据《条例》第六条和第十二条; 现行商三中,保费调整作为专门小节,一次支付 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中体现 定义 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 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 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1、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在《保险法》基础上, 进一步明确被保险人定义 2、实务操作中将容易引起混乱 现行条款无此条 定义 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 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1、本定义依据《条例》第三条 2、明确受害人不含本车车上人员及被保险人,与现行第三者的概念基本相同 定义 第六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 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 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 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 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 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1、《条例》第二十三条,责任限额的定义、分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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