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培训课件)内审60条.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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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审60条 主讲人:易莎 各项制度制定了,就要立说立行,严格执行,不能说在嘴上,挂在墙上,写在纸上,把制度当“稻草人”摆设,而应落实到实际行动上,体现在具体工作中。 ——节选自 习近平 《莫把制度当“稻草人”摆设》 2012年内审重点查处内容 1.本行员工账户与客户之间有资金往来 (员工与银行客户、供应商发生资金往来,存在出租、出借个人账户、收取回扣、公款私存、套取现金、洗钱、截留或挪用客户资金等风险。) 2.贷款三查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串通做虚假报告,提供伪造、虚假或无效的调查材料。 3.冒名贷款。(冒名、借名、假名贷款) 4.离柜办理开户手续。(办理开户手续的人员必需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必需现场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银行工作人员要认真与本人核对,所有开户手续必需由该有权人办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代办。所有客户签字环节,必需由该有权人在柜台当场面签,不可由他人代签,也不可离柜办理。企业开户资料和预留印鉴,经银行审核后,一律不准再由企业或他人经手,也不准银行内部违规调阅、复印和使用。) 5.空存空取。(没有实物的收或付,但进行存款或取款账务处理) 6.开立账户后未立即在电脑验印系统建立电子印模(开户当天必须建立并且录入印鉴卡片) 7.办理付款、出售凭证、对公网银等业务时未按规定验印 8.业务无关人员接触、复印(制)会计资料,如开销户资料、印鉴卡等。 9.在空白重要凭证上预先加盖印章 10.违规代客户办理柜面业务,冒充客户签字,代客户签字 11.密码重置非客户本人办理 12.个人网银业务非客户本人办理. 13.解挂业务非客户本人办理 14.利用假挂失等手段套取重要空白凭证或存款凭证。 15.开具超过原存款余额的存款证明,开具虚假存款证明。 16.办理循环验资 17.大额资金查证登记不实。(不实是指实际未查证,但仍然在登记簿上登记的现象) 18.使用印章未经审批、未登记、登记不实。 19.携章外出无相关审批手续。 20.未经总行合规审查及合法审查,擅自对外签订协议、出具法律文书。(对外出具的资金证明或存款证明等) 2013年内审重点查处内容 1.擅自扩大业务经营范围 2.超授权、逆程序办理业务。 3.对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或已经发生的案件,不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 4.从事账外经营 5.账外收取高息 6.未经总行书面审批同意,擅自聘用、使用员工(含正式、外包、临时等) 7.未经批准擅自刻制印章 8.失职造成我行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及业务系统密钥、口令、网络地址等重要信息和数据泄密。 9.违规编制、使用、修改业务软件或调整系统参数和业务数据。 10.在业务软件上添加病毒或陷阱程序 11.利用职权之便以贷谋私(指利用发放贷款的机会向客户索贿受贿,收受好处,索取利益,使用客户贷款资金等行为) 12.挪用或擅自支取保证金 13.受理应知属伪造、变造或失效的有价单证办理质押 14.失职造成诉讼失效、执行失效 15.对抵(质)押物监管不善而造成抵(质)押物毁损、灭失或者丧失优先受偿权 16.手机银行业务非客户本人办理 17.营销费用挤占固定费用指标,虚列、挪用福利费支出 18.利用职权,为他人借用、利用银行账户洗钱提供便利。 19.盗用他人操作员号、密码操作 20.编制虚假账、证、表及其他会计资料 关于公布2014年内审重点查处内容的通知 1.参与、介绍他人参加非法集资活动。(指以任何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包括自身参与、介绍他人参与等。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2.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对外出具承诺或担保。(指利用其银行员工或特定职务、岗位的身份,使他人以为或误导他人相信,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或足以代表本行,从而接受其提供的承诺或担保。) 3.擅自泄露、出售我行商业机密及客户信息。(身份信息、账号、户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关于公布2014年内审重点查处内容的通知 4.利用我行系统、网络,进行违反国家法律、危害我行利益和损害我行声誉的活动。(网页、微博、微信、论坛等媒介,造谣生事,散布不实消息,危害我行利益,损害我行声誉) 5.采用违规手段套取、克隆客户卡折及其他重要凭证。(利用工作之机克隆客户卡折凭证) 6.违规销售非本行理财产品。 7.违规或授意进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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