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723第二礦区供用气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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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723第二礦区供用气管理办法

大港油田第二矿区管理服务公司 管 理 作 业 文 件 文件编码: GYK05/F7.2.3 供用气管理办法 发行版本: F 编制部门:生产技术部 编 制 人:曹洪升 审 核 人:谢永军 审 定 人:李仁昌 批 准 人:陶密亭 2010-05-18批准 2010-05-28实施 大港油田第二矿区管理服务公司 发 布 1 范围 为了加强供用气管理,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依据矿区服务事业部GYK01/F10.13《供用气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供气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维护管理分界、运行、转供气以及违章用气与处罚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第二矿区管理服务公司所属供用气单位和用户。 2 术语和简略语 2.1 本办法采用GB/T 19001-2008、GB/T 24001-2004、GB/T 28001-2001和Q/SY 1002.1-2007标准规定的术语。 2.2 本办法中所指“燃气”( 或简称“气”)为天然气。 3 职责 3.1 生产技术部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室,负责组织制(修)订公司供气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综合业务管理;负责公司供气系统运行技术管理及现场的检查、监督、协调指导;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 水电气公司负责供气系统的检查维修、运行管理工作,保证本单位安全可靠、连续稳定地供气,确保供气质量符合标准,对供气过程中健康、安全与环境实行控制和管理;负责计划停气和发生故障停气时按规定通知辖区内所有用户。 3.3经营计划部负责供气能耗指标计划的编制和考核,负责对新增用气和终止用气的用户进行审批。 3.4物业管理部负责因供气相关问题引起的热线接听和解释工作。 4 管理内容 4.1 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4.1.1 产权分界点划分按下列原则确定: a)居民用户室内管道燃气设施以计量气表为界,气表(含)以上气源方向归供气单位,气表以下归用户。 b)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以产权分界点或供气合同协议确定的连接点为界,连接点(含)以上归供气单位,连接点以下归用户。 4.2 燃气设施安全管理 4.2.1 供气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a)对住宅小区居民集中通气时,必须制定操作程序和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b)供气单位对新燃气用户供气前,应签订供气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后,方可供气。 4.2.2 供气单位应当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宣传,组织推广安全用气、节约用气的先进技术和经验。  4.2.3 供气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燃气设施、燃气计量表进行检测、维护。 a)供气单位对居民用户使用的燃气设施、燃气计量表和燃气器具及与其连接的软管和紧固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书面告知居民用户,并应按居民用户要求提供维修服务,合理收取费用。 b)对单位用户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管理、使用,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指导。 c)供气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技术指导不得收费。 d)供气单位应当在燃气设施所在地段设置明显的统一标志。 e)供气单位改动公共输配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生产技术部提出申请,生产技术部向矿区服务事业部上报,经批准后,方可改动。 4.2.4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工程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先通知供气单位。供气单位应当派人到现场监护。在工程施工作业中损坏燃气设施的,必须立即通知供气单位,并负责赔偿。 4.2.5 在输配和储存燃气的场所明火作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的规定。 4.2.6供气单位应遵照供气设施、设备维护管理的技术规定和质量标准,按期进行大、中、小修,应编制年度计划,按计划进行检修并作好记录,按期进行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等校验工作,使供气设备和系统处于完好状态。对关键设备和易损零配件,要保持足够的备用量,保证供用气系统正常运行,确保稳定供气。 4.2.7 供气单位要有管辖区的供用气系统平面总图(图中标明调压箱、阀门、管网、用户的主要参数)。要对供气设备、设施、管线压力监测装置每周巡检一次,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并做好记录。 4.2.8 供用气单位要加强设施保护工作。 a)埋地的DN100及以上供用燃气管线应设明显地面标识,在转弯处、支接管线处、穿路的两侧应设标识点,在直线路每200m设一路由方向桩。已运行的燃气管线由燃气供应单位负责设置标识,新建工程在设计时一并考虑,与工程同时配齐投产。 b)供气单位在对燃气管线及各种供用气设施进行巡视检查时,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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